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监督管理,防范期货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在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场所,通过买入与公司原材料合理需求规模相匹配的期货合约,到期平仓了结,以对冲现货采购价格风险。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1、制定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并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3、审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4、持续跟踪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原材料期货以及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2、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3、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第九条 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期货操作相关的生产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执行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平仓了结的资金结算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2、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以及相关凭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控部单独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2、会同审核套期保值执行方案;
3、监督期货交易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4、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执行方案;
5、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6、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拓宽原材料进货渠道、优化采购成本、防范各类合规及经营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品种只允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具备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或交易场所上市的,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通过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采购部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日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实施,且持仓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预测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控制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理设置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交易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格按照实际生产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控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四节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风控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流程和套期保值执行方案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流程:领导小组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规模等原材料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初步起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方案审批流程:
1、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采购部提交原材料需求。
2、采购部自收到生产运营部门需求后,根据原材料期货以及现货市场信息,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报送公司领导小组批准。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期现指定关系、平仓计划(预案)、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3、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达开仓指令。
4、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当日及时将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及详细操作记录打印或通过办公系统或公司邮件等系统发送至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5、期货合约到期前15个工作日,采购部根据公司原材料实际需求情况及原材料期货、现货市场价格拟订平仓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6、交易员按批准的平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达平仓指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修改时亦同。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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