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 9月29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88)。
3.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6 年3月30日至2026年9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查询,其向公司出具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90)。
4.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10 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91)。
5.202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 年 10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150.00万股
3.授予人数:46人
4.授予价格:8.4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3)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值(Am)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业绩考核如下:
| 考核指标 | 业绩目标达成率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100% | X=100% |
| 80%≤A/Am<100% | X=A/Am | |
| A/Am<80% | X=0 |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 100% | 80% | 0 |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张小红 | 董事、总经理 | 7.90 | 5.27% | 0.06% |
| 2 | 陈军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6.86 | 4.57% | 0.05% |
| 3 | 宋佳 | 董事 | 3.90 | 2.60% | 0.03% |
| 4 | 吴宏亮 | 副总经理 | 5.20 | 3.47% | 0.04% |
| 5 | 周艳 | 董事会秘书 | 4.91 | 3.27% | 0.04% |
| 钱月芬等41名核心员工 | 121.23 | 80.82% | 0.92% | ||
| 合计(共46人) | 150.00 | 100.00% | 1.14% | ||
注: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张小红女士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小红女士。张小红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属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且有助于提升核心员工参与本计划的积极性,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其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其岗位职责和价值贡献相适应,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张小红女士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10 月 28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28 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 150 | 1,039.50 | 136.70 | 688.49 | 214.31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信息披露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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