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BRIGHTEOUS LAW FIRM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9-12楼 邮政编码: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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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7日下午15: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15:00—2026年10月27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松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75,918,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2.5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 审议《关于增加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75,918,5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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