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10 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内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8,880 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15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 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5,5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 500 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议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5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月30 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 13 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950 万元。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950 万元。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2、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320 万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20 万元。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500 万元。
3、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 万元。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4、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 万元。
5、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6、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 万元。
7、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8、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 万元。
9、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 万元。
10、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 万元。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11、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 万元。
12、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 万元。
13、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4,500 | 2,000 | 1,950 | 3,950 | 550 |
|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320 | 3,300 | 6,820 | 10,120 | 17,200 |
|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 2,000 | 0 | 1,500 | 1,500 | 500 |
| 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0 | 300 | 300 | 1,700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6,000 | 2,000 | 2,000 | 4,000 | 2,000 |
| 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300 | 0 | 1,500 | 1,500 | 3,800 |
| 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 8,800 | 0 | 1,000 | 1,000 | 7,800 |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14,700 | 2,300 | 1,500 | 3,800 | 10,900 |
| 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 3,500 | 0 | 500 | 500 | 3,000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 15,500 | 1,500 | 5,000 | 6,500 | 9,000 |
|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 5,000 | 500 | 1,500 | 2,000 | 3,000 |
| 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000 | 0 | 2,000 | 2,000 | 6,000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1,000 | 1,000 | 2,000 | 0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2007年6月26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杭州市惠民路56号1号楼 | 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电脑、五金机械、交电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及原料、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贵金属的销售,家用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经营进出口业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票据中介服务(不含承兑等银行核心业务),网路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文化创意策划。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85年3月1日 | 10,800万元人民币 | 叶惠忠 | 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居用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材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 2001年8月20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 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电脑、五金机械、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品)、照相器材的销售,家用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7年9月15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刘洪波 | 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9号华普西塔2409号房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家用电器批发;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技术进出口;工艺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供应链管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陶瓷、玻璃器皿零售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1年9月6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郑信荣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第1栋办公楼601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网络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日用品、纺织品、服装、家具、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智能家居、五金交电、酒具、工艺品、电器、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新鲜水果、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的销售;供应链管理;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摄影服务、网页设计、技术开发、包装设计;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保健品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仓储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持有其7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5年7月30日 | 3,400万元人民币 | 罗练枝 | 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6号宝业大厦12楼D区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金属矿石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 1996年11月7日 | 1,800万元人民币 | 黄伟明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22号3#综合楼18层22号 |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2006年4月13日 | 1,500万元人民币 | 程伟华 | 杭州市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 | 建筑楼宇给排水系统、安防系统、智控系统、暖通系统及相关新产品的设计、销售、安装及相关集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采暖设备、制冷设备、中央吸尘、智能家居、电脑、通信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家用电器、采暖及制冷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53.5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 2003年8月21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器辅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服务;金属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1日 | 1,500万元人民币 | 郭昌炉 | 杭州惠民路56号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居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 2001年7月17日 | 800万元人民币 | 陆剑波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武林新村104号1幢二楼2379室 | 电器、制冷设备、服装、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感光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检测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电器、制冷设备、电子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3.7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7年7月31日 | 1,500万元人民币 | 喻焕 | 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1号楼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软件外包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6.9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6月25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喻焕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海久路2号办公楼3楼 |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50.1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9,930.37 | 8,479.31 | 1,451.06 | 5,890.49 | 173.98 | 85.39% | 8,631.07 | 7,085.74 | 1,545.33 | 3,687.88 | 94.27 | 82.10% |
|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6,552.91 | 41,189.59 | 85,363.32 | 106,286.46 | 4,529.07 | 32.55% | 153,055.36 | 70,382.19 | 82,673.17 | 53,137.60 | 1,089.84 | 45.98% |
| 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 4,373.61 | 2,444.38 | 1,929.23 | 10,562.80 | 19.51 | 55.89% | 4,596.06 | 2,665.86 | 1,930.20 | 4,998.88 | 0.97 | 58.00% |
| 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574.60 | 3,875.08 | 1,699.52 | 7,403.21 | -115.77 | 69.51% | 3,443.27 | 1,642.60 | 1,800.67 | 5,712.86 | 101.15 | 47.70%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157.35 | 5,652.81 | -495.46 | 16,683.48 | -339.78 | 109.61% | 7,159.20 | 7,636.00 | -476.80 | 10,689.86 | 18.66 | 106.66% |
| 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681.86 | 4,954.23 | 3,727.63 | 13,681.97 | -7.48 | 57.06% | 9,019.05 | 5,293.67 | 3,725.38 | 5,691.87 | -2.25 | 58.69% |
| 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 9,806.94 | 8,151.28 | 1,655.66 | 21,458.79 | 52.54 | 83.12% | 10,313.06 | 8,613.66 | 1,699.40 | 7,280.32 | 43.74 | 83.52% |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48,005.62 | 37,394.28 | 10,611.34 | 37,389.59 | 945.08 | 77.90% | 38,328.86 | 27,749.62 | 10,579.24 | 9,374.71 | 267.90 | 72.40% |
| 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 5,407.36 | 4,360.25 | 1,047.11 | 6,892.31 | -696.46 | 80.64% | 5,855.38 | 4,786.26 | 1,069.12 | 2,664.76 | 22.01 | 81.74% |
| 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 21,608.96 | 17,028.50 | 4,580.46 | 83,904.43 | 866.85 | 78.80% | 23,740.30 | 18,486.17 | 5,254.13 | 47,925.35 | 673.67 | 77.87% |
| 浙江国大 | 7,284.37 | 5,539.24 | 1,745.13 | 10,296.90 | 66.16 | 76.04% | 9,423.21 | 7,662.43 | 1,760.78 | 4,639.57 | 15.65 | 81.31% |
| 商贸有限公司 | ||||||||||||
| 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8,686.41 | 16,350.80 | 2,335.61 | 89,704.92 | 431.17 | 87.50% | 21,898.07 | 19,501.41 | 2,396.66 | 36,344.03 | 61.05 | 89.06% |
| 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710.27 | 3,856.71 | 853.56 | 46,676.57 | 320.10 | 81.88% | 14,542.07 | 13,483.87 | 1,058.20 | 30,839.66 | 204.64 | 92.72%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佰伍拾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7、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州怡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8、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9、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10、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迪威怡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1、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12、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3、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4、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5、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卓诚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2026 年 8 月26 日至 2027 年8 月 26 日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6、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7、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京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8、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航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 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 2026 年1 月1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 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12 月 15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公司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 9.8 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 7.35 亿元(含)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6 年度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 17.15 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3月12 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 1 家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960 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71,500 | 81,340 | 1,960 | 83,300 | 88,200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5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周良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1号楼4单元802室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化肥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橡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水泥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东莞港湾区快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12,669.05 | 106,979.48 | 5,689.57 | 161,696.67 | 612.88 | 94.95% | 59,124.10 | 52,865.27 | 6,258.83 | 371,324.67 | 569.26 | 89.41%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债权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后的最后一笔到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到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诺仍对转让债务承担保证责任。(5)债务履行期间,如第三人自愿代为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债务加入的,保证人无条件同意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或债务加入,且不提出任何异议,仍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1)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发生的迟延履行金、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人在以上担保范围内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涵盖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以新贷偿还旧贷业务,包括旧贷与新贷均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的情形,也包括旧贷业务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前、而新贷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的情形。(3)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债权范围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4)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41,1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1,994.68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29,658.2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112.98%。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94,6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9,001.28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1,051.27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36.32%。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 2026 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
4、《关于2026 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5、《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7、《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8、《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9、《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0、《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11、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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