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2025 年6月18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4)。
3、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6)。
4、2025年7月23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及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意见。
5、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及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意见。
6、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7、202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归属名单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718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其中包含已获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3000万股,已获预留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9718万股。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100%达标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根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2025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有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故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80%,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0.042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不能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138万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尚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登记等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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