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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5第六章 附则... 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性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中标通知书等信息,且该等协议(合作)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15,000 万元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三)公司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依据《上市规则》年度报告的相关披露标准;

(四)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1)相关合同、协议及业务等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对公司的战略意义重大的;(2)经董事会审议认定属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意义重大的。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自愿性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四)披露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对本次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在得到相应回复前,应当控制知情人范围,不得随意传播。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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