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天津银龙集团科贸有限公司 | 6,000万元 | 24,55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52,7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8.77%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或“保证人”)于2026 年10 月28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兴业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 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 2026 年5 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银龙科贸提供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天津银龙集团科贸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690654924X | ||
| 成立时间 | 2009/06/23 | ||
| 注册地 | 天津市北辰区 | ||
| 注册资本 | 500万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预应力钢材技术开发;预应力钢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水泥制品、木材、木制品、电信线路器材批发兼零售;吊装、搬倒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6,076.62 | 19,956.27 | |
| 负债总额 | 17,785.40 | 11,807.06 | |
| 资产净额 | 8,291.22 | 8,149.21 | |
| 营业收入 | 40,384.46 | 54,937.70 | |
| 净利润 | 142.01 | 174.73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3. 保证期间:
3.1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2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3.4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5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6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3.7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3.8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 担保范围
4.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2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4.3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4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5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金额在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银龙科贸稳健发展,且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本次为银龙科贸提供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2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7%,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5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4.68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7%。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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