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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 月2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6 年10 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 月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18 号海外滩金融 A 座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26,50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6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股份1,7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李彦玢 律师

张志伟 律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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