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大参林股份”或“公司”)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柯云峰、柯康保、柯金龙出具的《关于变更相关租赁物业承诺的函》,提出变更其作出的承诺。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公司于 2026 年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产生背景
2017 年 3月,公司与广州大参林投资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更名为“大参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参林投资”)签署租赁合同,广州大参林投资将其可使用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410-1、410-2 房屋出租予大参林作为仓储、办公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以下简称为“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公司所租赁的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的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且总部办公楼办理的房产证证载权利人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海龙仓库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大参林租赁的上述物业存在一定瑕疵。鉴于上述情形,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披露了上述租赁物业瑕疵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需于 2020 年12 月 31 日前解决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等场所的物业瑕疵。
2020 年 12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 12 月21 日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进一步将上述承诺期限延长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 年 12 月29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进一步将上述承诺期限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原承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就上述租赁物业的瑕疵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了相关承诺,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2号物业作为仓库,或拟对该处物业实施拆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410-1号物业作为办公楼,或拟对该处物业实施拆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在承诺期间,未出现前述情形。 |
|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12026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优先以取得成本向大参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22026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投资没有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大参林将不再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32026年12月31日前,在大参林向广州大参林投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期间,广州大参林投资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等物业。 |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在承诺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承诺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完善上述租赁物业的权属手续,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截至目前,广州大参林投资未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相关权属手续仍在推进中。 |
|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大参林股份因所承租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相关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用途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等原因,导致大参林股份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大参林股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在承诺期间,未出现前述情形。 |
三、变更承诺的内容及变更的原因
(一)变更承诺的内容
鉴于截至目前广州大参林投资尚未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云峰、柯康保、柯金龙提出对原承诺变更如下:
| 原承诺内容 | 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
|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2号物业作为仓库,或拟对该处物业实施拆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410-1号物业作为办公楼,或拟对该处物业实施拆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 承诺内容无变化。 |
|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12026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优先以取得成本向大参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22026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没有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大参林将不再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32026年12月31日前,在大参林向广州大参林投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期间,广州大参林投资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等物业。 |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12029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优先以取得成本向大参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22029年12月31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没有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大参林将不再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32029年12月31日前,在大参林向广州大参林投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期间,广州大参林投资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等物业。 |
|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大参林股份因所承租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相关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用途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等原因,导致大参林股份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大参林股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承诺内容无变化。 |
(二)变更承诺的原因
在承诺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承诺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完善上述租赁物业的权属手续,并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沟通。截至目前,广州大参林投资尚未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此外,考虑到下述因素:
1、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变更权属手续主要取决于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2026 年 10 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龙溪公路海北村以南划拨土地租赁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复函》:“一、该地块建筑物已在我区办理了临时场地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同意海龙街道办将该地块建筑物继续由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办公、存储用途使用。三、该地块的建筑物规划符合广州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经合法批准建设,2029 年 12月 31日前未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即大参林在 202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可以继续稳定地租赁使用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减少租赁物业变动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变更相关租赁物业承诺的相关函件。
四、变更承诺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10月 28日,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变更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持续与控股股东保持定期沟通,了解承诺履行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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