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突发环境事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及其他地方环保条例,结合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环境保护“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环保违法违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全部在建/完工未移交工程项目、办公场所、设备基地、生产场站、外包分包合作单位,覆盖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物资采购、劳务管理全业务链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集团成立安全环保委员会统筹全部环保管理工作,下设安全环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办)作为常设机构,安全环保办设置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环保管理。
组 长:集团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集团总经理
成 员: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公司负责人
第五条 职责
(一)安全环保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环保工作指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环保风险、分析投诉与隐患、部署集团环保重点工作;审定集团环保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重大环保投入、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议重大环保事故处置、重大环保整改、高风险项目专项管控方案。
(二)安全环保办主要职责:牵头编制、修订集团环保管理制度、现场管控细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筹组织集团分级环保教育培训、年度应急演练、环保宣传活动;组织环保综合大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建立隐患闭环整改台账;指导、监督、考核各级子公司、项目部环保全流程管理;参与环保投诉、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核查与调查处理;对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按期报送环保报表、验收资料、突发事件信息;落实安全环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环保专项工作。
(三)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归口部门统一受理群众环保投诉,全程督办整改闭环,定期向安全环保办报送投诉台账、办结情况;纪检工作办公室监督各级单位、管理人员环保履职情况,对环保失职、瞒报事故、拒不落实整改等环保违纪问题开展执纪问责;成本、资产、技术质量、财务等部门落实业务范围内环保管控,足额列支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四)各级子公司、项目部主体责任: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本单位 / 项目环保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环保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地方、集团环保制度,完成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指标;建立内部环保管理机构、检查评价体系,制定内部环保考核办法;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建立环境风险清单,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沉淀池、喷淋、危废库房等环保设施日常运维,建立运行台账,严禁擅自停运、拆除;设施改造、长期停运、拆除须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备集团安全环保办;按规范开展扬尘、噪声、污水、危废全过程监测,完整留存监测报告,建立全周期环保档案;统筹项目环评、水保报批,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招标、分包合同明确外包单位环保责任,严禁将项目发包、出租给不具备环保资质的单位;规范污水、建筑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合规处置;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必须核验资质、签订清运协议,完整留存危废转移联单;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同步上报集团安全环保办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办各项环保检查、整改、报表、专项工作要求。
第三章 环保宣传教育
第六条 对环境保护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侧重项目部人员、环境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员工和劳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项目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项目人员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第九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第十条 基地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开展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建立员工个人环境知识和意识培训教育档案。
第四章 办公区域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集团公司总部、项目部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卫生,特制定办公区域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采光必须良好,空气能够充分流通,在特定的季节里有设备或措施保持适宜的温度。
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荣誉室及走道、楼梯等)内均须保持整洁,确保窗明几净,不得堆积有碍卫生的垃圾、污垢。
第十七条 严禁随地吐痰,贴有禁烟标志的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提倡节约用水,生活废水应有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相连。
第十九条 清洗物品时使用无磷洗涤剂,严禁将茶叶残渣及其他污染物倒入下水道。
第二十条 办公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如因装潢施工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噪声污染时,应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垃圾分类存放,并在垃圾桶(箱)上贴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二条 提高节电意识,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
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下班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三条 加强消防意识,各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使用汽油、柴油、液化气、电器等易燃、易爆品时应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
(一)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好物资进场检验关,着重检验物资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技术指标、包装储存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挖掘机、推土机、打夯机、打桩机、电钻、电锤、空压机、切割机、混凝土振动棒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检验噪声的排放,以及设备使用燃料的管线密封性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砂、石、水泥等建材,主要查看产品包装、运输是否合格,要制定方案控制该物资进场使用时粉尘的排放。
(四)对油漆、油料、化学材料等物资,主要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是否稳定,产品的使用说明、包装运输是否详尽规范,物资储存是否有特殊要求,要制定方案确保该物资进场使用中不得泄露。
(五)采购其他物资时,均要求对设备或材料的耗能作比较选择,原则上首先选购节能低耗的产品。
(六)材料采购时要求供方提供符合环境要求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劳务采购:
(一)把好劳务输入关,按劳务分包相关规定执行;
(二)检查相关的证明,如资质、单位诚信度等;
(三)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涉及非工程类采购事项的应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采购流程,涉及工程类采购事项的应按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要素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采购流程。
第六章 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进度和安排;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当地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的,应使用商品砼。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生产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定期开展场界噪声监测,完整留存监测记录;项目部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符合条件(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划定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
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分,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
第七章 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的定义:
1.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燃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木材及制品、竹材、油毛毡、电器及设备。
2.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爆品有: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钢瓶、油桶。
3.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化学品有:油漆、涂料、防水材料、有机溶剂。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采购时,由项目部材料员向供方索取性能常数,并根据供方提供的性能常数(当供方未提供性能常数时,应查阅资料),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常数表》。
第三十七条 对于明确规定要求且数量较大的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有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装货时对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装;对遇热、受潮时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运输中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的运输应包装完好,防止洒漏。
第三十八条 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进场检验。
2.项目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台账建立,尽可能做到限额领用。
3.项目部仓库保管员每半月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检查,必要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由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分类堆放、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具,特别是对温、湿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助燃气不得与可燃气同放一处,并与明火保持 10m 以上距离。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防止挥发及洒落。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m,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 或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暴晒。施工现场、生活、工作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满足要求。安全员对操作过程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紧急情况的处置:一旦发生泄漏或洒落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进行清理,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固体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按《固体废弃物清单》进行分类。
(一)废弃物的标识:
1.不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不可回收及名称。
2.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可回收及名称。
3.有害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并注明“有害”字样。
(二)废弃物的收集:
1.废弃物应放在指定地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使用有盖容器或全封闭,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2.易燃废弃物的存放应注意防火,必要时设置消防器材。
(三)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
1.由专门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存放地点,并分类堆放,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撒漏、不混放。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利用密闭容器储运。
2.对于项目部施工、生活、办公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委托外运处置的应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并相应负责监督。
3.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并索取资质证明。
第四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的实施及跟踪检查:责任部门在处置废弃物时,做好可回收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向。
第四十五条 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危险废物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九章 能源、资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及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水电及施工材料的使用控制计划。
第四十七条 用水、用电的控制措施:
(一)宣传节水意识,人走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二)尽量采用再生水浇水、降尘、冲洗车辆及冲地;
(三)水龙头、阀门、水管漏水应及时修理;
(四)清洗餐具等用品尽量避免流水冲洗;
(五)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
(六)采用节能型灯管;
(七)宣传节电意识,杜绝长明灯,及时关闭设备的电源;
(八)采用环保低能耗办公、施工设备。
第四十八条 施工方案中施工材料使用控制计划应包括:
(一)预算用量及预订节约指数;
(二)制定符合工程情况的材料消耗计划;
(三)对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即对材料采购、运输贮存及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四)对应制定施工过程中材料采取的管理控制措施及技术处理方案;
(五)确定责任及督促检查的部门人员;
(六)严格对各道工序加以控制(包括交底、检查及验收)。
第四十九条 能源、资源的运行控制:
(一)工程施工前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根据所管理控制
内容、目标对相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工程施工中质检员应随时检查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必要时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及调查;
(三)计划措施结束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章 污水排放管理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的污水有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
第五十一条 施工及生活区域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设置,保证向市政雨水管排放未经污染的雨水。
第五十二条 生产污水管理:
(一)项目部必须建立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的污水管网。
(二)凡需要向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注册的,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对含有泥沙的污水要分类处理。对含有泥沙残渣的污水,可在污水的出口处设立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并定期对沉淀物进行清理。
(四)严禁将油漆、油料等倒入管网。
第五十三条 生活废水管理:
(一)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二)食堂、餐厅应设置废油桶,严禁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下水道。清洗餐具使用无磷洗涤剂,污水出口处设立隔油池或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三)生活洗涤不得使用含磷产品。
(四)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应设置相配套的化粪池。
(五)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污水管线中倾倒化学品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章 施工扬尘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六条 现场临时道路及频繁活动区域面层应铺设细石、焦渣、沥青、砂浆、混凝土等,防止道路扬尘,有条件时,可采取临时绿化达到降尘美化环境的效果。
第五十七条 施工时,应设专人或设备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九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可能产生较大扬尘的活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技术交底或编制作业指导书。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洒水防尘。
第十二章 有毒有害气体控制
第六十一条 在施工作业现场和室内严禁烧木头杂物取暖,一是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二是避免人员中毒。
第六十二条 不准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油棉纱、废油漆、木头等废弃物,避免造成大气污染。
第六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和防火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防火措施并指定防火责任人,确保防火安全和环境控制。
第六十四条 在室内、地下通廊及管道内进行焊接、油漆、防腐作业,要采取强制通风,戴防毒口罩,安排专人监控等措施,严防作业人员中毒。
第六十五条 采购部门对采购的焊条、油漆、防腐材料等物资,应选购无毒无害气体或采用新技术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和对人体的伤害。
第六十六条 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煤气管道、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十七条 焊工或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下班时,应严格检查作业现场有无火种和火灾隐患,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下班。
第六十八条 购买或大修汽车和厂内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等设备时,应检验设备、车辆排放尾气是否达标,不达标的不准购买和出厂。驾驶员、操作工和车辆、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查看尾气排放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修理。
第六十九条 运输、加工、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报批、报检手续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 现场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库、分类存放,不得超贮。
第七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地和存放库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紧急预案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采用水冲式厕所,防止恶臭污染。
第十三章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第七十三条 安全环保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环境因素识别、更新与评价及运行控制工作,并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公司重要环境因素。组织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发布。
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技术、环保、材料、机械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项目部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投入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着满足环境保护需要的原则,工程项目必须注重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投入。
第七十六条 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及重要环境因素,要重点研究环境技术措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测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内控预算。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环保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环保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环保费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章 非施工类单位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十八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运营相关经营许可等证照,严禁无证排污行为。
第七十九条 非施工类单位生产过程中若有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对危废处置、危化品储存使用等风险点进行管控,并制定详尽的污染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认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第八十条 非施工类单位须按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检修维护、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停运或拆除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一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十二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等环境保护相关数据完整、可靠,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监测。
第八十三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第八十四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加强噪声污染的源头控制与过程管理。在设备选型、工艺设计及场地布置时,应优先考虑噪声控制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及属地要求。对于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所,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落实降噪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干扰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第八十五条 非施工类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经费投入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相关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八十六条 各非施工类单位应当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基础资料,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章 风险与应急管理
第八十七条 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各级子公司、项目部常态化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建立动态环境风险清单,逐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管控责任人。
第八十八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各级单位按国家法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法规更新、项目变更及时修订预案。
第八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上报与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扩散;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安全环保办,同步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第九十条 事后评估与调查,应急处置结束后,责任单位开展环境影响、经济损失评估,配合集团、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闭环落实全部整改措施。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各部门都对环境保护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通过各自业务工作的开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 环保组织机构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规、构成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和环境危害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十三条 安全环保办是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常态化环保管理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督促整改。
第九十四条 各级、各类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十五条 考核条款:
1、集团公司采取随机抽查、重点督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考评方式开展环保监督;
2、集团公司每年以责任书形式向二级公司下达环保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经营绩效、薪酬考核,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3、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全部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九十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须第一时间同步上报集团安全环保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处置完成后开展损失评估,按集团制度追责。
第九十七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统计,由环保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九章 奖励处罚
第九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环保工作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经公司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一)获得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二)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三)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
第一〇〇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公司,集团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〇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环保委员会统一解释。
第一〇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原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化岩土〔2023〕20 号)同步废止。受各级政策规章调整影响,本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存在冲突的,应从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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