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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就本制度而言,子公司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材料送达同时,接收人员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签字确认,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由接收人员留存,另一份由公司存档。证券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月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此次向贵方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方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请贵方及相关人员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金龙汽车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金龙汽车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方及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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