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 被担保人名 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 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 是否有反 担保 |
| 美思德(吉 林)新材料 有限公司 | 5,000.00万元 | 4,592.01万元 | 是 | 香 |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万元) | 4, 592. 01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03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美思德(吉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美思德”)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由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未超股东会授权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05月15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吉林美思德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 0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美思德(吉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吉林美思德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尹迎阳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3MA17K0W24T | ||
| 成立时间 | 2020年06月17日 | ||
| 注册地 | 吉林市龙潭区锦江路299 号 | ||
| 注册资本 | 8亿元整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 | ||
| 助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0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74,134. 76 | 72,297.84 | |
| 负债总额 | 13,185.65 | 9,666. 63 | |
| 资产净额 | 60,949.11 | 62,631. 21 | |
| 营业收入 | 8,926.08 | 11, 944. 87 | |
| 净利润 | -1,767. 08 | -7,827. 28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核查,被担保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无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债务人:美思德(吉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各方面的基础上,经董事会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同时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提供全额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做出预计并为其提供担保,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兼顾了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92.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3%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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