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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控,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掉期(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航油、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控制投资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也不得将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借与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投融资管理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套期保值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评估交易法律风险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等,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首席财务官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具体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审批和授权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首席财务官在经审议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交易额度、期限以及保证金额度等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批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

(二)审批具体交易方案;

(三)授权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交易操作;

(四)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突发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决定必要时聘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顾问及专业机构;

(五)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负责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市场调查、对基础资产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交易的产品复杂程度、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选定的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订相关材料并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应对每笔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不定期对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投融资管理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安排资金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首席财务官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风险情况、交易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和相关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投融资管理部应当立即向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章 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定期向首席财务官、董事长提交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业务所有交易授权流程、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根据投融资管理部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七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融资管理部应立即向首席财务官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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