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
拟转让债权所涉及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青天评报字[2026]第QDV198号
(共一册,第一册)
青岛天和资二O二+ 日5
目 录
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资产评估报告....
一、委托人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4
二、评估目的...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0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11
六、评估依据... 12
七、评估方法..… 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6
九、评估假设.... 18
十、评估结论.... 2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2
十四、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23
附件..... .24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债权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责任。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债权所涉及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青天评报字[2026]第QDV198号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评估目的:根据黔红发锰党纪[2026]25号《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其持有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本次评估是对上述债权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 2026 年6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持有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进行转让的债权资产,本次债权转让涉及的债权金额为84,409,939.77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五、评估方法: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债转股涉及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为
84,409,939.77元,评估价值为84,409,939.77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柒角柒分)。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
七、特别事项说明:
(一)委托人和债务人所提供的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债务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债权法律权属的资料,评估机构已给予必要关注并进行了可实现的核查验证,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二)债务人评估基准日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申报的债权金额是经审计后的金额,审计师因债务人的持续经营状况对债务人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6】10083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三)本次评估目的服务于委托人对外一并转让持有债务人的股权及红星发展所属公司所持的债权资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委估债权将随同股权一并对外转让,并非用于单独处置、单独追偿债权。本次评估是在假设债务人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将继续开展经营,以其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确定评估值,即以核实确认的账面债权金额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八、资产评估报告日: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正文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债权所涉及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青天评报字[2026]第QDV198号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对贵公司申报的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债权所涉及的债权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6 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及债权人一
本次评估委托人及债权一: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锰业”)。
名 称: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2297XQ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梁启波 成立日期:2002-05-15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评估基准日,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控制人一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之人—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债权持有人二: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3759X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法定代表人:万洋 成立日期:1999-05-02 注册资本:34113.0902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环保建筑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仅限于硝酸钡、氯化钡、硫磺、硫脲、硫化钠)。)
债权持有人三: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名 称: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73660363XX住 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
法定代表人:杨禄成立日期:2002-03-21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锰矿开采、加工、销售;本企业所需矿山机械的制作和安装;水泥制品和建材经营(以上经营范围须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行政许可经营))
本次评估债权人二和债权人三已授权委托人,对其持有的债权资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人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山鹏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7801750621住 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下溪乡铁门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成立日期:2005-10-17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矿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锰矿石开采及进出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17日,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 70 万,占注册资本的 70% ,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30万,占注册资本的 30% 。
2015 年7月16 日,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转让给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壹零叁队工程勘察公司。至此,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70万,占注册资本的 70%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103队工程勘察公司实缴出资30万,占注册资本的 30% 。
2025 年2月14日,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壹零叁队工程勘察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转让给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至此,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100万,占注册资本的 10 0% 。
截至评估基准日,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组织架构图
董事长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矿长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安全副矿长 生产技术部机运管理部地测管理部 安全环保部 销售质检部 财务部 综合部 合同物资部
4.业务经营情况
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锰矿的开采和销售,自 2024年7月以来,锰矿处于停止开采状态,公司正在进行巷道的维护,矿权补充勘探也在进行中。
5.会计政策和主要税率
万山鹏程公司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所得税额 | 25% |
| 增值税 | 应纳增值税额 | 1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1% |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6.财务情况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万山鹏程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4,420.72万元,负债总额9,497.84万元,净资产-5,077.12万元。公司近三年一期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万山鹏程公司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财务及经营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一、资产、财务状况 | 2023/12/31 | 2024/12/31 | 2025/12/31 | 2026/6/30 |
| 总资产 | 2,884. 19 | 3,222.63 | 3,776.75 | 4,420.72 |
| 总负债 | 5,879.50 | 6,733.08 | 8,321.48 | 9,497.84 |
| 净资产 | -2,995.31 | -3,510.45 | -4, 544. 73 | -5, 077. 12 |
| 二、经营状况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1-6月 |
| 营业收入 | 881.55 | 224.63 | ||
| 营业利润 | 33.58 | -397.27 | -1,020.52 | -534.38 |
| 利润总额 | 33.58 | -547.27 | -1,029.12 | -534.40 |
| 净利润 | 195.29 | -532.50 | -1, 008. 91 | -532.39 |
上表列示的 2023年财务数据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4)第0303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财务数据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5]第10053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年财务数据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6]第10050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6 年1-6月财务数据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6]第10083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对外投资。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及其余债权人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债务人是委托人的全资子公司。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仅为债权转让之特殊目的供相关方使用,除此之外,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黔红发锰党纪[2026]25号《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其持有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本次评估是对上述债权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持有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进行转让的债权资产,本次债权转让涉及的债权金额为84,409,939.77元。
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 拟转让债权所涉及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 序号 | 债权人 | 发生日期 | 账面价值 | 备注(债务人记账科目) |
| 1 |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4月 | 8,919,939.77 | 预收账款 |
| 2 |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6年6月 | 74,50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 3 |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12月 | 49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 4 | 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0年5月 | 50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 合计 | 84, 409,939.77 | |||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债务人评估基准日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申报的债权金额是经审计后的金额,审计师因债务人的持续经营状况对债务人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6】10083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由于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因此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6月30日,本次评估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选取202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是委托人确定的,该基准日为会计期末,企业财务资料比较齐全,评估资料便于收集,并与评估人员现场
工作时间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报告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黔红发锰党纪[2026]25号《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令,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第14号令);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
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 86号公布根据 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15、《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6、《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378号令,2019 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18、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事业[2007]18号);
19、青岛市国资委[2009]2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其他与本次评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2、其他有关准则依据。
(四)权属依据
1、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应收债权形成的合同、原始账务记录;
2、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提供的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五)取价依据
1、企业询证函;
2、委托人和债权人等提供的其他资料;
3、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在对实物资产(或资产组)评估而言,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为现金流量折现法;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资产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在对三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选用理由如下:
(一)评估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1、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本次评估对象为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借款及代付款形成的债权,该 债权无法单独产生收益,故不宜采用收益法。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本次评估对象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也无足够数量的可比债权交易案例,无法通过参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故不宜采用市场法。
3、成本法适用性分析
本次评估对象为特定债权,其价值不依赖于未来收益预测或市场可比
案例,而是取决于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和余额的准确性。成本法通过核查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往来明细等原始资料,能够直接核实上述要素,路径清晰、结论客观,与本次评估目的高度匹配,故采用成本法。
上述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规定中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情形。
(二)评估思路
第一步,资料收集与初步核查。收集债权人的借款合同、银行回单、往来明细账等资料。对上述资料进行清查,确认债权形成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步,真实性核实。通过检查上述资料,逐笔核对债权的形成时间、金额、资金流向。
第三步,余额确认。以万山鹏程账面记录的债务余额为基础,向债权人发送询证函,函证内容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债权余额、款项性质等。结合回函情况及双方对账记录,确认债权账面价值的准确性。
第四步,确定评估值。在上述查阅核实的基础上,以债务人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即以核实确认的债权金额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工作于2026年8月1日开始,至2026年10月22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阅读基础材料,进行
必要的初步调查,与委托人及债权人等共同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分析评估项目风险、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性。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在明确上述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和支付方式、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间要求,考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状况、评估业务风险、评估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关资料收集状况及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助理人员配备情况等,编制评估计划。
(四)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根据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具体情况,评估人员于 2026年8月5日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清查本次申报评估的债权,现场调查工作于 2026年8月10日结束。
现场调查时,我们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通过上述步骤了解了债权的基本状况。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人、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沟通、对债权进行了解;在具体债权清查过程当中,注意对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所获得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六)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评定估算是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主要包括:分析资产评估资料、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资产评估方法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三级审核等具体工作步骤。
(七)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等准则的要求,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资产评估 业务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 后,及时予以归档。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特定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该等资产未来可能面临的处置方式、时间、税费等,以及特殊交易方或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估价的影响。并且,本次评估结论是基于以下假设得出的:
(一)一般假设
1、债权债务关系持续假设。指假设评估基准日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该债权债务关系将持续存在,不存在单方面撤销、豁免或提前清偿等重大变更事项。
2、交易假设。假设委估债权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委估债权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公开市场假设。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债权,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债权,债权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债权的相关信息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债权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4、持续经营假设。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在此是指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预计状态经营下去,不会因其资质等原因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债权人对债权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为假设前提;
2、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及资料为准,未考虑债权人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其他债权或债务;
3、假设不存在对委估债权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4、由委托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可信。委托人、债权人及债务人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债权评估值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
5、本次评估假设万山鹏程持续经营,其内部财务核算体系正常运转,债权债务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存在,不存在单方面撤销、豁免或提前清偿等重大变更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如果上述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十、评估结论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红星发展所属企业拟转让债权涉及的万山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26 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为84,409,939.77元,评估价值为84,409,939.77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柒角柒分)。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委托人和债务人所提供的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债务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债权法律权属的资料,评估机构已给予必要关注并进行了可实现的核查验证,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二)债务人评估基准日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申报的债权金额是经审计后的金额,审计师因债务人的持续经营状况对债务人出具了“信会师青报字【2026】10083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三)本次评估目的服务于委托人对外一并转让持有债务人的股权及红星发展所属公司所持的债权资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委估债权将随同股权一并对外转让,并非用于单独处置、单独追偿债权。本次评估是在假设债务人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将继续开展经营,以其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确定评估值,即以核实确认的账面债权金额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依法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在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评估目的实现时,应以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还需结合重大期后事项进行调整)。超过有效使用期或评估假设前提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10月22日。
十四、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资产评估师:
正式执业会员 正式执业会员资升评师葛立杰 郭嘉 37130074 37200202
地址:中国·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数码港旗舰大厦6层 邮编:266071 电话: +86 0532 85724445 网址:www.qdthcp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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