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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通领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0票;反对票数为 0票。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票;弃权票数为0 票;反对票数为0票。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票;弃权票数为0 票;反对票数为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活动。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拟定上报,经财务总监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相关产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九)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所述亏损情形的,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并披露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以及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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