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于桂亭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和公司向特定对象广州轻工发行股票完成,综合导致的股东的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内容
1、表决权委托终止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东塑集团、于桂亭、于立辉、赵明与广州轻工签署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桂亭、于立辉、赵明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东塑集团向广州轻工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沧州明珠股票,共计166,539,465 股(占协议签署日沧州明珠总股本的10.10%),同时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将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沧州明珠剩余股份合计159,609,160 股(占协议签署日沧州明珠总股本的9.68%)的表决权委托给广州轻工行使。同日,东塑集团、于桂亭、于立辉、赵明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因此,广州轻工通过直接持有及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公司 19.78%股份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0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广州轻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454,545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后,上述新增股份将于2026 年11 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广州轻工将直接持有公司 336,994,01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5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6 年 10 月 29 日,广州轻工与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于桂亭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 2026 年 11 月 3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日)起,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不再执行,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各方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也不再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此,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恢复,合计持有的表决权由0%恢复至9.68%(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若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则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恢复,合计持有的表决权由0%恢复至8.77%)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因公司实施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48,598,206 股 增 加 至 1,819,052,751 股 , 广 州 轻 工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由166,539,465 股增加至 336,994,010 股,直接持股比例由 10.10%增加至 18.53%,拥有表决权的比例由19.78%变化至18.53%。(考虑表决权委托终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的表决权股份(股)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的表决权股份(股) | 表决权比例 | |
| 东塑集团 | 147,373,438 | 8.94% | 0 | 0.00% | 147,373,438 | 8.10% | 147,373,438 | 8.10% |
| 于立辉 | 11,847,622 | 0.72% | 0 | 0.00% | 11,847,622 | 0.65% | 11,847,622 | 0.65% |
| 赵明 | 388,100 | 0.02% | 0 | 0.00% | 388,100 | 0.02% | 388,100 | 0.02% |
| 东塑集团和一致行动人合计 | 159,609,160 | 9.68% | 0 | 0.00% | 159,609,160 | 8.77% | 159,609,160 | 8.77% |
| 广州轻工 | 166,539,465 | 10.10% | 326,148,625 | 19.78% | 336,994,010 | 18.53% | 336,994,010 | 18.53% |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
甲方 1: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33780319
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明珠大厦A 座909 室
甲方 2:于立辉
身份证号:130903197\*\*\*\*\*\*\*\*\*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庄园\*\*\*
甲方 3:赵明
身份证号:130903198\*\*\*\*\*\*\*\*\*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庄园\*\*\*
乙方:于桂亭
身份证号:130903194\*\*\*\*\*\*\*\*\*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庄园\*\*\*
丙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56816K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7 号
鉴于:
各方于 2025 年 12 月15 日签署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桂亭、于立辉及赵明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甲方 1将其持有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166,539,465 股股份(约占沧州明珠总股本的10.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丙方;同时,甲方1将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的147,373,438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94%)及甲方 2、甲方 3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 12,235,72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4%)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丙方通过上述安排及董事会改组的方式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第 1 点约定:“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标的股份交割起至监管部门认定的需解除表决权委托或各方协商解除表决权委托之日止,且解除表决权委托之日不得早于《股份转让协议》第5.4 条约定的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完成时间。”
发行人于 2026 年3月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向丙方定向发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6 年7 月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2026 年3月20 日召开的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已取得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已于2026 年9 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6 年9月30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丙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发行人新增股份 170,454,545 股,于 2026 年 11月3日上市。
基于此,各方就终止本次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各方一致同意,自2026 年11 月3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日)起,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不再执行,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各方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也不再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各方确认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均无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均不会追究任何一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侵权责任等。
各方确认就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因该等事宜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或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亦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
2、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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