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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6年拟修订)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10年10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揭示和防范风险,保障集团合规稳健运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集团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

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负责审议并批准集团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审阅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结果及整改建议,对重大缺陷的认定结果报请董事会最终审定,监督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集团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并支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调配置内部控制评价所需资源,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缺陷整改情况的汇报,并推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

第八条 风控合规部(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是集团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牵头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跟踪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并归档管理相关资料。

第九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如实提供内部控制相关资料,配合审计室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认定的缺陷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按期向审计室反馈整改结果,并不得干预或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室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状况及内部监督情况,拟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重点关注领域、评价方法、评价工作小组人员初步构成、进度安排及费用预算,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集团应设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该评价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由审计室负责牵头组建。评价小组成员由审计室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熟悉业务、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价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或直接分管业务领域的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三)集团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但不得委托同时为集团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阶段

(一)评价工作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二)评价小组综合运用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检查、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完整记录测试对象、控制描述、测试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三)评价小组汇总工作底稿,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并与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审计室。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和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按其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二)集团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自身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等因素,研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三)审计室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于重大缺陷及其认定结果,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请董事会予以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一)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

责整改,并按要求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情况;

(二)审计室对整改进展及效果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

(三)重大缺陷的整改情况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审计室根据评价结果、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审计室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缺陷清单、评价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2026年10月30日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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