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ESG履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发展战略为指引,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ESG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公司ESG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开展 ESG相关工作;
(三)实质性原则:聚焦对公司价值和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影响的ESG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披露;
(四)持续性原则:将ESG理念融入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利益相关方参与原则:积极与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沟通,回应其合理关切,将相关方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ESG 工作领导小组——ESG 工作小组”四级ESG治理架构,将ESG工作纳入公司最高战略决策体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 ESG事务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最高责任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ESG 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议批准ESG治理架构及重要ESG 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ESG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对ESG 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ESG 事务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ESG的重要事项提出相应建议,指导和推进公司ESG相关工作;
(二)监督、检查、评价公司ESG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对公司ESG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预先审核,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关注ESG发展趋势、政策动态及领先实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ESG工作领导小组是ESG工作的管理层,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使以下职责:
(一)细化分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于ESG 事宜的决策和要求;
(二)确定并讨论公司ESG实质性议题,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及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落实计划;
(三)制定ESG战略规划及ESG 相关制度政策;
(四)与利益相关方保持定期沟通,定期识别ESG 重要议题;
(五)关注ESG发展趋势、政策动态及领先实践,组织ESG相关培训工作;
(六)定期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ESG工作及发展趋势;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ESG工作小组是ESG工作的执行层,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行使以下职责:
(一)推进公司ESG日常工作,收集和统计公司ESG信息和数据,及时向ESG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完成ESG相关考核指标,实现ESG 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
(三)根据ESG指标体系披露要求,编制各职能板块的ESG 信息披露分报告;
(四)协同开展公司ESG 方面的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协同处置公司ESG风险事件;
(五)落实ESG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ESG管理的日常协调部门,负责ESG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织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当按照ESG 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负责 ESG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ESG 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供应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八条 若子公司有排放污染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安全生产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披露。
第五十六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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