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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8,3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 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王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4 年 7月6日至2024 年7月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1)。

3、2024 年7月22 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

4、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4 年 8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8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6、2024 年 10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公司于2024 年 10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8、2025 年 8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0、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6 年10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4年10 月23 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6 年10 月23 日届满。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注:1、上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2025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为640,754.39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25.79%,增长率高于25%。综上所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本次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68,300股。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3%,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300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30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2%,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高玲副总经理260,00085,80033%88,400
陈东洋副总经理250,00082,50033%85,000
合计(共2人)510,000168,30033%173,4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168,3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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