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三)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60,773.05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就康美药业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判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45,892.85 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1月13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2)。

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 52,037 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 万元的赔偿,于2021 年12 月29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2月 31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 2022年4 月27 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73.05 万元。2024 年3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01 民初4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于2025 年5月23 日开庭审理。

2026 年7月16 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 民初4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向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9,643.48 万元;

(二)被告邱锡伟在14,171.17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05 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605.65 万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共同负担 702.40 万元,被告邱锡伟在75.04万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康美药业、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邱锡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一审判决生效。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生效阶段,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