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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6-063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59,000 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0740%;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披露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1、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并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同步公示,并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4 年9 月7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9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4、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制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 年10月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共计向全部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9 元/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1 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 万股。

7、2025 年10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对33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53.9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包括 2025 年半年度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数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 年11 月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7.35 元/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批次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量(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10月29日11.79元/股77330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日期股票解锁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万股)取消解除限售的数量和原因是否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11月5日53.953.9不适用是(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

(四)本次解锁的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经审议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条件,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锁激励对象共32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90 万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为 2024年10 月29 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10 月29 日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本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4至2026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202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465,190,749.41元,剔除公司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净利润为472,187,201.63元。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860,623,602.59元,高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净利润值不低于32,5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72,5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2025年、2026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120,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追溯调整并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3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合格,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0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7.35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考评结果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因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前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需回购注销外,同意为上述其余32 名激励对象(合计2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次共有 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合计 21,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35 元/股。

2、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回购资金共计约154,350.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3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350,097,964 股的 0.0740%。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103.6025.9025.00
合 计103.6025.9025.00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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