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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6-071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 年1 月27 日、2026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为发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市场融资功能,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 2026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3.00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具体担保额度及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恒”)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江苏阳恒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近日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500BY26001768)(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阳恒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债务人: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5、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2026 年 3月16 日至2027年 12 月31 日)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该业务的到期日是否超出业务发生期间。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作为贴现申请人、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保证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业务发生期间届满之后进行垫款或对外支付款项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 07500BY2500114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8、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香江路8 号

成立日期:20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陈霞

注册资本:11,956.9608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股权结构

江苏阳恒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69.52%的股权,丸红株式会社持有其 30.48%的股权,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69,157.0268,073.79
净资产27,495.5224,914.53
负债总额41,661.5043,159.2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38,458.3539,624.63
项目2026年1-9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37,461.3026,466.78
利润总额2,609.801,453.73
净利润2,306.661,312.27

注:

1、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江苏阳恒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FA784545160812-h 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订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及江苏阳恒获得最高等值美元 500 万元的融资额。2022 年 9 月 9日,公司签订保证函,保证期间自保证函签署之日起算,至以下更晚的日期起满(3年)之日终止:该等协议下的最后一个还款日或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截至目前,公司给江苏阳恒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相关债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111.18 万元。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同城筹备)2024022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苏阳恒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担保期限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截至目前,公司给江苏阳恒在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相关债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编号为 07500BY2500114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苏阳恒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江苏阳恒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目前,公司给江苏阳恒在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相关债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261.14 万元。

除此之外,江苏阳恒不存在其他担保及相关诉讼与仲裁等事项。

1、江苏阳恒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偿 债能力,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其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

3、江苏阳恒非失信被执行人。

4、上述数据为江苏阳恒单体报表数据。

五、其他说明

1、江苏阳恒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其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2、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阳恒进行担保,其少数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不对其提供同比例担保,主要原因为:其持股比例相对少数,不参与江苏阳恒日常经营管理,且其愿意每年给江苏阳恒的流动资金贷款免费担保800 万元左右,已履行了一定的股东义务。

3、公司为子公司江苏阳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在江苏阳恒具体发生融资行为时公司才产生相关担保义务,本次担保主要为了满足江苏阳恒的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已经审议的 2026 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5、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07500BY2500114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将不再生效。截止目前,前述保证合同项下江苏阳恒未清偿的债务4,261.14 万元,根据前述保证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江苏阳恒未清偿的债务将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前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决议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 13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8.8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14,823.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57%,其中公司对江苏阳恒的担保余额为7,372.32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无向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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