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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关于诉讼进展暨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3、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30.29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旨在以执行和解方式有效地推动公司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进度,维护公司利益,加快涉案资金回笼。本案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于2019 年1 月4日决定立案受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续华映科技追加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

本案经福建省高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3,029,027,800 元;判处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续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华映百慕大的上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018 号、2019-034 号、2019-054 号、2019-114 号、2019-130 号、2019-140号、2020-010 号、2020-019 号、2020-047 号、2022-005 号、2023-036 号、2023-041号、2023-063 号、2024-041 号、2025-010 号等公告)。

2025 年12 月12 日下午,公司收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终 86 号》,判决结果:驳回大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6,939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2,650,7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6,939元,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079号公告)。

2026 年3 月1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6)闽 01 执 281 号之一,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拍卖、变卖其持有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007 号公告)。

2026 年4 月9 日、4 月16 日、7月20日,公司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部分司法执行款人民币5,852.98 万元、349.08 万元、8,014.01万元,累计 14,216.07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011 号、2026-012 号、2026-056 号公告)。

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 1724 号》,裁定如下:驳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051 号公告)。

二、 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暨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重大诉讼<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快公司与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资金回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经平等协商,公司拟与大同公司就上述合同纠纷一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司法协商所涉及的债权价值分析报告》(闽中兴评咨字(2026)第 ACQ30012 号),在价值分析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同公司可偿还的债权分析价值为 74,500.00 万元。以上述大同公司可偿还的债权分析价值为参考,双方协商确定大同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华映科技支付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76,800.00 万元。

本次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执行和解的相关事项,该项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执行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执行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和解款合计人民币768,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陆仟捌佰万元整)。

2、甲方在执行案件中通过处置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另行取得的执行款(包括

但不限于司法处置华映百慕大持有的甲方股票所得执行款等),不在和解款中扣减。

3、乙方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汇出和解款中的人民币 750,000,000元(以下称“第一期和解款”,该期限以下称“付款期限”),于 2027 年 1 月 1日至2027 年3 月31日期间汇出其余人民币18,000,000 元(以下称“第二期和解款”)。

4、特别约定:如出现跨境汇款障碍情形,若乙方能够向甲方出示银行出具的、载明汇出日为 2026 年12 月31日之前(含当日)且第一期和解款汇款金额足额的正式汇款凭证的,甲方应给予乙方 5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甲方指定账户仍未足额收到第一期和解款的,除非甲乙双方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作废,甲方有权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对乙方的执行。本款仅适用于第一期和解款。

5、乙方已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协议仅系针对双方间基于生效判决项下权利义务的执行和解,不涉及其他被执行人项下独立清偿义务的安排;并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协议的完整履行不会终结执行案件,仅涉及乙方基于生效判决项下清偿义务的终结。

6、甲方在乙方付清和解款前,就生效判决所确认对于乙方之全部业绩补偿款债权仍然存在;甲方仅于乙方依本协议全部、适时且完整履行后,始视为乙方全部清偿其应负担的债务即甲方不再向乙方追索任何基于生效判决的债权,但甲方仍可就扣除乙方付款金额后的剩余债务向其他债务人继续主张。

7、乙方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仍未足额汇出第一期和解款,或者触发上述第 4 项约定协议终止情形的,甲方可以申请恢复对乙方的执行;恢复执行的,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应予扣除。乙方迟延支付第二期和解款的,甲方仅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期款项,不得据此申请恢复对乙方的执行。

8、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大陆地区法律。

9、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执行法院管辖。

四、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1,788.12 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

本次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旨在以执行和解方式有效地推动公司与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进度,维护公司利益,加快涉案资金回笼。本案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司法协商所涉及的债权价值分析报告》;

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司法协商所涉及的债权价值分析技术说明》;

5、《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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