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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创达:关于现金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汇创达”)拟以现金形式,通过直接收购及间接收购相结合方式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春草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并购”)。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权益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最终确定整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6,000.00万元(为含税价格,大写: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春草科技均将成为公司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经收益法评估,本次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96,200.00 万元,比审计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75,984.83 万元,增值率375.88%;比审计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75,985.16万元,增值率 375.89%。评估增值幅度较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承诺春草科技自2026 年1月1日起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即 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10,000 万元和12,000 万元(含本数),或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含本数)。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目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足额兑现。

5、本次交易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支付,涉及的并购贷款前两年为只付息阶段,自第3 年起按约定分期偿还本金,计息基数逐年下降,利息支出逐年减少,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得以实现,本次交易产生的预期利润预计可以覆盖利息成本,该等利息支出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目标公司盈利不及预期,则存在利息成本无法被足额覆盖的风险。

6、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一定整合风险,公司将依托现有业务协同优势,有序推进业务、团队及管理整合,力争充分释放协同价值。

7、本次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预计将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若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背景

公司于 2026 年9月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为延伸产业布局,寻找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拟以现金形式,通过直接收购及间接收购相结合方式收购春草科技 100%股权。2026 年9月29 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以下合称“转让方”)、春草科技及其股东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

根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并购最终交易对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收益法评估结 果为参考协商确定。

(二)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形式,通过直接收购及间接收购相结合方式收购春草科技 100%股权。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权益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96,000 万元(为含税价格,大写: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整)。具体对价支付情况见本公告“五、《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明电子”)与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以下合称“转让方”)、春草科技及其股东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合伙份额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同日,公司、聚明电子与转让方签署了《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方案为:(1)直接收购:公司直接受让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春草科技 20%股权;(2)间接收购:公司受让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春草科技 40.80%股权;公司及/或指定子公司受让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持有的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春草科技39.20%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春草科技均将成为公司控制的企业。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项目资产总额(万元)资产净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
春草科技2025年财务数据139,287.0721,833.5419,517.29
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财务数据28,960.188,919.03-
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财务数据38,746.798,437.27-
1+2+3=合计数456,994.0439,189.8419,517.29
本次交易金额96,000.0096,000.00-
4与本次交易金额两者孰高96,000.0096,000.0019,517.29
上市公司2025年财务数据330,553.17197,778.96148,762.71
占比29.04%48.54%13.12%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前,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股权交易金额约 26,473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购买资产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目标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合计11 名。具体信息如下:

1、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EAY3M
法定代表人凌慧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6栋23A05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丽景城6栋23A05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凌慧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罗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0800197202\*\*\*\*\*\*,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3、吴三桂,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08\*\*\*\*\*\*,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为目标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丁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12\*\*\*\*\*\*,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为目标公司董事;

5、陆勇,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702197110\*\*\*\*\*\*,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为目标公司监事;

6、孟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08\*\*\*\*\*\*,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7、黄大路,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223198909\*\*\*\*\*\*,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

8、郭园园,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04\*\*\*\*\*\*,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

9、张利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60424199511\*\*\*\*\*\*,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西港镇\*\*\*\*;

10、李洋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08\*\*\*\*\*\*,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

11、张丙庚,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11\*\*\*\*\*\*,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杭口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基本信息

1、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27895U
成立日期2015年8月12日
注册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河畔路9号A5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孟力
注册资本125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维修、安装:研磨抛光数控设备、智能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零部件、氧化涂装清洗设备及配件;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研磨抛光耗材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数控设备租赁及维修;夹具、治具制造及加工;机电安装工程;玻璃制品、陶瓷制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硅胶制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粉末冶金设备及配件、模具的加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实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510.00510.0040.80
2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0.00490.0039.20
3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250.00250.0020.00
合计1,030.001,250.001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不存在涉及上述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 510.00 510.00 40.80 2 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70.00 490.00 39.20 3 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 250.00 250.00 20.00 合计 1,030.00 1,250.00 1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 质押,不存在涉及上述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 等司法措施。

3、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1)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春草科技是一家专业提供研磨抛光智能表面处理装备,自动化生产线和抛光耗材的系统化服务商,是集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春草科技立足于以研磨装备自动化为核心,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安全、高效、柔性的自动化研磨抛光解决方案及工业4.0 解决方案。春草科技业务领域逐步从3C 产品延伸至汽车零部件、新能源等行业。春草科技秉承以科技服务于生活的理念,以科技创新、诚信为本,致力于高精度精密机床的创新与发展。

(2)主要产品

根据春草科技提供的资料,春草科技主要产品为数控机床,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产品介绍图例
五轴联动数控抛光机床针对塑胶、铝合金、不锈钢、陶瓷、玻璃、钛合金、液态金属及其它硬/脆性材质的表面处理。采用CNC五轴联动原理,配备四面4组磨盘共20个打磨头,常规工件采用真空吸附在治具上,磨料固定在带魔术贴的打磨头上,通过编程同时对5件产品的3D面/侧面/平面进行粗/中/细/精一站式打磨。
六轴五联动铣钻磨复合数控抛磨机产品用真空吸附或气缸治具压紧,在加工时气缸压紧状态,产品加工完成时,打开真空或者自动旋转气缸松开,取下并更换产品再次加工。本设备配备6个工具,一次装夹产品,通过6组工具(钻、铣刀、钢丝刷、打磨头、陶瓷纤维刷具)具备铣、钻、攻牙、去毛刺、抛光一次性加工完成,通过数控系统和直线插补做到高精度切削及磨削,均可以在数控系统实时插补。
五轴力控抛光机床产品用真空吸附或气缸治具压紧,在抛光时气缸压紧状态,产品加工完成时,打开真空或者自动旋转气缸松开,取下并更换产品再次加工。五轴数控联动运动仿形磨削,独立力控补偿,高精度插补;高精度大功率伺服马达驱动;驱动产品按自身轮廓做数控仿形磨削。
五轴力控拉丝机床采用五轴数控系统控制,具备数显力控和自动压紧功能;整机5个工位,多组拉丝模块(砂带或拉丝轮);采用UG编程,3D仿形加工,力控补偿,高精度插补。
笔记本电脑/iPad抛光设备适用于金属、塑胶材质的笔记本外壳、iPad外壳或者手机外壳的打磨抛光。采用UG编程,3D仿形加工,切削力大,加工品质稳定。可实现自动控制、监控、计数、报警等功能。
电主轴机UG编程,3D仿形加工,打磨去除量少,湿式加工无粉尘爆炸风险。偏心电主轴转速高、有震动缓冲,适合塑胶类产品夹线打磨。同心电主轴转速高、对铝合金陶瓷产品、镜面抛光起到较好收光亮抛作用。

(3)技术实力

春草科技自 2015 年成立至今已有十余年,系国内较早将研磨抛光工艺与数控机床相结合并推出研磨抛光数控机床的企业,部分主要产品已更新迭代多次。2019 年,春草科技将力控技术应用于研磨抛光机床并开发出五轴数控力控机床,系业内较早开发出该产品的企业,且经过不断完善,于2021 年左右在iPhone 生产线中替代国外先进的研磨抛光设备。2024 年,春草科技产品已实现从柔性研磨到硬脆材料的磨削突破,精度大幅提升,产品应用领域更为广泛,同时开发了超声波研磨、电解研磨等工艺和产品。春草科技未来紧跟大客户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验证,逐步提高春草科技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春草科技拥有 60 多名技术骨干人员,其中有 10 余名超过 15 年从事产品开发、生产管理、工艺研发、机械、电控工程设计经验的资深工程师。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团队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中根据市场的材质、客户的工艺及性能要求设计出多批高效的专业抛光设备。

(4)主要财务数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春草科技2025 年度及2026 年1-6 月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441B034963 号)。春草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口径):

单位: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43,332,549.88392,870,675.14
负债总额141,184,159.87174,535,278.60
应收款项总额74,560,831.19134,136,233.22
所有者权益合计202,148,390.01218,335,396.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02,148,390.01218,335,396.54
项目2026年1-6月2025年度
营业收入80,254,690.48195,172,939.87
营业成本49,120,560.2497,435,911.02
营业利润15,525,181.7964,911,542.34
利润总额15,540,656.1364,398,012.54
净利润13,812,993.4756,540,992.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812,993.4756,540,992.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380,237.50-116,397.80

注:本表格中应收款项总额口径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的合计数。

5、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目标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春草科技与本次交易对方无经营性往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本次交易的股权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春草科技的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其股权权属清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二)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介绍

2、本次交易前,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R4T8C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3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产业园区中区M-7栋B座6层B区
法定代表人罗强
注册资本529.615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
1罗强420800197202******50.9804270.0000260.0000
2丁建510311197912******21.5686114.2308110.0000
3陆勇510702197110******21.5686114.2308110.0000
4吴三桂360424197508******5.882331.153830.0000
合计——100.0000529.6154510.0000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上述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

2、本次交易前,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1 罗强 420800197202****** 50.9804 270.0000 260.0000 2 丁建 510311197912****** 21.5686 114.2308 110.0000 3 陆勇 510702197110****** 21.5686 114.2308 110.0000 4 吴三桂 360424197508****** 5.8823 31.1538 30.0000 合计 — — 100.0000 529.6154 510.0000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

3、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系投资春草科技,无实际经营业务。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资产总额9,694.708,960.18
负债总额206.3641.15
净资产9,488.348,919.03
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1,379.572,306.87
净利润1,379.312,261.31

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系投资春草科技,无实际经营业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主要系投资春草科技形成。

5、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6、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无经营性往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本次交易的股权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其股权权属清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三)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WC6906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0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河畔路9号9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三桂
注册资本49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科技信息咨询;打磨设备、抛光设备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合伙份额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合伙人类型
1吴三桂360424197508******53.8271263.7529145.3332普通合伙人
2孟力370481198108******9.374445.934825.3109有限合伙人
3黄大路440223198909******9.374445.934825.3109有限合伙人
4罗强420800197202******7.872738.57621.2563有限合伙人
5郭园园420321199004******5.85928.709215.8193有限合伙人
6丁建510311197912******3.330816.32068.9932有限合伙人
7陆勇510702197110******3.330816.32068.9932有限合伙人
8张利军360424199511******2.343611.48376.3277有限合伙人
9李洋涛420821199108******2.343611.48376.3277有限合伙人
10张丙庚360424198711******2.343611.48376.3277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0490.0000270.0000—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系投资春草科技,无实际经营业务。上述合伙人所持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上述合伙份额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

3、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营业务系投资春草科技,无实际经营业务。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资产总额10,021.578,746.79
负债总额261.04309.52
净资产9,760.538,437.27
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1,325.472,216.41
净利润1,323.262,209.26

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营业务系投资春草科技,无实际经营业务,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主要系投资春草科技形成。

5、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6、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合伙份额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次交易对方无经营性往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本次交易的合伙份额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其股权权属清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及定价情况

(一)目标公司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2026年 6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6】A0926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评估目的:股权收购。

评估对象: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母公司报表总资产账面价值 343,335,895.60 元,总负债账面价值 141,184,159.87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202,151,735.73 元。合并总资产账面价值343,332,549.88 元,合并总负债账面价值 141,184,159.87 元,合并所有者权益账 面 价 值 202,148,390.01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202,148,390.01 元。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6 年06 月30 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及市场法。

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6,200.00 万元,大写玖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1、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及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适宜采用收益法的理由:春草科技主营业务聚焦研磨抛光领域,被评估单位多年经营积累下在产品发展、定位、工艺和材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拥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并紧跟客户产品升级迭代需求,形成了稳定的收益。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用货币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适用收益法评估。

适宜采用市场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较多,可比公司股价及经营和财务数据相关信息公开,具备资料的收集条件,故适用市场法评估。

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业务模式上轻资产运行,公司的人才团队、研发能力、经营资质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计量和量化反映,同时资产基础法也无法体现各项资产之间共同作用于整体经营所带来的价值,故资产基础法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因此本次不适用资产基础法。

2、收益法评估情况

(1)收益法评估过程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预期自由现金流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并减去付息债务价值和少数股东权益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1)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

其中:V—评估基准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Fi—未来第 i个收益期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Fn+1—永续期首年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详细预测期;

i—详细预测期第 i年;

g—详细预测期后的永续增长率。

①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确定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可由企业资本的全部提供者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税后的付息债务利息+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②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E—权益价值;

D—付息债务价值;

T—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f—无风险利率;

β—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

(Rm-Rf)—市场风险溢价;

ε—特定风险报酬率。

③收益期限的确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年。本次评估将收益期分为详细预测期和永续期两个阶段。详细预测期自评估基准日至 2030 年12 月31 日截止,2031 年起进入永续期。

④收益预测口径

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经营管理一体化程度较高,为更好地分析被评估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历史的整体盈利能力水平和发展趋势,进而对未来作出预测,本次采用合并报表口径进行收益预测和收益法评估。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本次收益法对于溢余资产单独分析和评估。

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分析和评估。

4)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付息债务单独分析和评估。

5)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少数股东权益价值系非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经核查,本次无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价值为零。

(2)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96,200.00 万元,比审计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75,984.83 万元,增值率375.88%;比审计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75,985.16万元,增值率375.89%。

3、市场法评估情况

(1)市场法评估过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由于可收集到至少三个与评估对象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且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容易收集,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的基本步骤如下:

1)选择可比企业

从我国 A股上市公司中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上市公司。通过比较被评估单位与上述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后,进一步筛选得到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2)分析调整财务报表

将被评估单位与可比企业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做必要的调整,以使可比企业的与被评估单位的各项数据口径更加一致、可比。

3)选择、计算、调整价值比率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特征、所处经营阶段等因素,在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中选择适用的价值比率,并计算各可比上市公司的价值比率。接下来,分析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的主要差异因素,建立指标修正体系,将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财务数据和经营指标进行比较,并对差异因素进行量化调整,将可比交易案例中的价值比率修正至适用于被评估单位的水平。

4)运用价值比率

对于权益价值比率,将调整后的价值比率与被评估单位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并对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价值进行调整,计算得到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对于企业整体价值比率,将调整后的价值比率与被评估单位相应的财务数据或指标相乘,扣减付息债务价值和少数股东权益价值,并对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价值进行调整,计算得到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市场法评估结论

经市场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04,400.00万元,比审计后母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84,184.83 万元,增值率416.44%;比审计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 84,185.16 万元,增值率416.45%。

4、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200.00 万元,市场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4,400.00 万元,两者相差8,200.00 万元。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市场法是从可比公司的市场估值倍数角度考虑的,反映了当前现状企业的市场估值水平。

由于市场法评估结论受短期资本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大,并且对价值比率的调整和修正难以涵盖所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考虑到收益法对于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考虑得更为全面,且受短期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小,故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96,200.00 万元,大写玖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二)目标公司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对价以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6】A0926 号)为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96,000.00 万元(为含税价格,大写: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整)。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的结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参考依据,结合目标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经进一步协商确认,系交易各方真实的意愿表达,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五、《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

甲方一: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二:罗强

乙方三:吴三桂

乙方四:丁建

乙方五:陆勇

乙方六:孟力

乙方七:黄大路

乙方八:郭园园

乙方九:张利军

乙方十:李洋涛

乙方十一:张丙庚

丙方(目标公司):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目标公司的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丁方一:深圳市春草林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二:东莞市春洪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一至乙方十一合称“转让方”或“乙方”,乙方二至乙方五合称“丁方一全体股东”,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合称“丁方二全体合伙人”,丁方一、丁方二合称“丁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各方确认,罗强同时具有丙方实际控制人、丁方一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丁方二有限合伙人三重身份,吴三桂同时具有丁方一股东、丁方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双重身份,丁建、陆勇同时属于丁方一股东、丁方二有限合伙人;前述人员身份重叠情形不影响其分别以相应身份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其依不同身份应承担的义务不因身份重叠而减免、合并或替代。

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条交易方案

1.1 交易安排

各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以下三个交易单元取得丙方 100%控制权:(1)交易单元一:甲方一受让乙方一持有的丙方 20%股权。(2)交易单元二:甲方一受让丁方一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丁方一全部股权。(3)交易单元三:甲方一、甲方二受让丁方二全体合伙人持有的丁方二全部合伙份额;其中,甲方二作为普通合伙人受让乙方三所持合伙份额中的0.10%;甲方一作为有限合伙人受让乙方三所持其余 53.7271%合伙份额,以及乙方二、乙方四至乙方十一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合计99.90%。

1.2 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一直接持有丙方 20%股权,并通过丁方一、丁方二(含甲方二持有的丁方二 0.10%普通合伙份额)间接控制丙方合计 80%股权,合计取得丙方100%股权对应的全部权益及控制权,丙方纳入甲方一合并报表范围。

1.3 三个交易单元的关系

上述三个交易单元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各交易单元的交割互为条件:任一交易单元未能完成交割的,甲方有权拒绝或暂停其他交易单元的交割,并有权选择解除相关安排;但甲方书面同意单独实施的除外。

第二条交易对价及支付安排

2.1 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对价以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6】A0926 号)为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96,000 万元(为含税价格,大写: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整),各交易单元的对价情况如下

(1)乙方一转让丙方股权的交易对价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易对价(万元)
1乙方一甲方一20.0019,200.00
合计20.0019,200.00

(2)乙方二至乙方五转让丁方一股权的交易对价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易对价(万元)
1乙方二甲方一50.980419,967.9994
2乙方三5.88232,303.9965
3乙方四21.56868,448.0020
4乙方五21.56868,448.0020
合计100.000039,167.9999

(3)乙方二至乙方十一转让丁方二合伙份额的交易对价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合伙份额比例(%)交易对价(万元)
1乙方三甲方一53.727120,218.5907
甲方二0.100037.6320
2乙方二甲方一7.87272,962.6368
3乙方四3.33071,253.4221
4乙方五3.33071,253.4221
5乙方六9.37443,527.7926
6乙方七9.37443,527.7926
7乙方八5.85902,204.8666
8乙方九2.3436881.9482
9乙方十2.3436881.9482
10乙方十一2.3436881.9482
合计100.000037,632.0001

2.2 支付方式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分五期支付,如各期付款的支付条件未满足或未被甲方书面豁免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对应期次的款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2.2.1 第一期价款: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交易单元对价的30%。

2.2.2 第二期价款:三个交易单元全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丙方 2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一名下、丁方一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一名下、丁方二全部合伙份额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且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甲方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交易单元对价的30%。

2.2.3 第三期价款:丙方202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交易单元对价的15%。

2.2.4 第四期价款:丙方202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交易单元对价的15%。

2.2.5 第五期价款:丙方202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交易单元对价的10%。如乙方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当期价款中扣除该等款项,仅支付扣除后的差额(如有);扣除后仍不足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足差额,逾期补足的,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逾期责任执行。

第三条交割安排

3.1 交割先决条件

本次交易的交割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但甲方可于交割前书面豁免任一项或多项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取得的批准、备案除外):

3.1.1 丙方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丁方一的注册资本、丁方二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均已实缴到位;前述主体均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3.1.2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名单已与丙方签署格式及内容经甲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且已作出自交割日起在丙方持续服务不少于5年的书面承诺;甲方已获得该等协议及承诺的真实、完整复印件。

3.1.3 本次交易已取得各方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等)及外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或任何其他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备案或豁免,如适用)。

3.1.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1.5 丙方、丁方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合理预期可能导致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3.1.6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交易单元,已取得其他股东/合伙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1.7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申请提交日,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协议过渡期安排及承诺相关条款项下义务,不存在重大违反。

3.1.8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禁令、冻结、查封措施,足以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实施或导致标的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3.2 交割程序

3.2.1 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且乙方收到第一期转让价款后,乙方一应配合办理丙方2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确保并促使丁方一、丁方二及丙方,分别配合甲方向主管登记机关提交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及时跟进取得受理回执,于取得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回执原件交付甲方。

3.2.2 标的股权全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以最后完成登记的交易单元之日为准。

3.2.3 各交易单元的标的股权自其各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至甲方;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

3.3 延迟交割

3.3.1 各方承诺相互配合推进各交易单元的交割,确保最晚不迟于 2026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交割。

3.3.2 因登记机关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其他事由导致交割迟延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各方应互相配合,合理延长交割期限或另行协商解决方案。但因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及时签署文件等)而导致登记机关延迟或退回申请的,该等延迟应视为该方原因导致,不适用本条约定的免责情形。因丙方、丁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导致的迟延,视为乙方二至乙方十一的原因。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及承诺

4.1 过渡期安排

各方确认,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确保并促使目标公司、丁方一、丁方二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义务,确保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乙方一就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履行本条约定的相关义务。

4.2 过渡期损益

4.2.1 各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割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促使目标公司、丁方一、丁方二配合交割审计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4.2.2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即交割日净资产高于基准日净资产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调整交易对价);如产生亏损(即交割日净资产低于基准日净资产的差额),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以交割审计报告确认的交割日净资产低于基准日净资产的差额为准,连带地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补足。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乙方二至乙方十一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该等补足款,不足部分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

第五条交割后安排及公司治理

5.1 核心人员绑定

5.1.1 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确保核心人员自交割日起在目标公司(或甲方届时指定的关联公司)持续服务不少于5 年,服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核心人员不得主动离职。

5.1.2 若因核心人员离职导致目标公司发生客户流失、订单取消、技术泄密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连带赔偿目标公司及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关于陈述与保证不实的赔偿责任条款进行追偿。

5.2 竞业禁止与保密

5.2.1 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及其关联方在交割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竞争业务提供协助或招揽目标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或员工。

5.2.2 核心人员在服务期内及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全额返还已收取的补偿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2.3 核心人员对目标公司商业秘密负有持续性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用于非职务目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关于陈述与保证不实的赔偿责任条款就前述违约行为向乙方二至乙方十一追偿。

5.3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

5.3.1 核心人员在服务期内及离职后1年内,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目标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归目标公司所有。核心人员应配合办理相关申请、登记及权属变更手续。

5.3.2 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促使目标公司持续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及时缴纳维持费用、办理续展、对第三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5.4 董事会及管理层

5.4.1 自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二至乙方十一应促使目标公司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辞职信,并配合甲方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完成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

5.4.2 改选时,甲方有权委派目标公司多数董事并担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行使财务监督权;总经理由甲方提名或认可的目标公司原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在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在董事会授权下自主负责,甲方不直接干预正常经营决策。目标公司的重大事项仍应按上市公司关于子公司管理制度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目标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信息披露配合等规范。

5.5 治理原则与审批权限

5.5.1 交割后,甲方合计控制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纳入甲方统一管理体系。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及议事规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5.5.2 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划分,以甲方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甲方应在交割后及时向乙方提供适用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5.6 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不涉及目标公司人员安置以及债权债务处理,原由目标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在交割日后仍由其继续履行,原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由其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业绩承诺与补偿

6.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26 年度、2027 年度、2028 年度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万元、10,000 万元、12,000 万元,或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0 万元。

6.2 业绩承诺的具体数额确认、业绩补偿的计算方式、支付程序、补偿义务及责任等,以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成立,并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

甲方一: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深圳市鸿壹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二:罗强

乙方三:吴三桂

乙方四:丁建

乙方五:陆勇

乙方六:孟力

乙方七:黄大路

乙方八:郭园园

乙方九:张利军

乙方十:李洋涛

乙方十一:张丙庚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一至乙方十一合称“乙方”或“业绩承诺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条业绩承诺

1.1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为三(3)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6 年度、2027年度及2028 年度。

1.2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2026 年度、2027 年度、2028 年度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sup>1</sup>分别不低于8,000 万元、10,000 万元、1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年度承诺净利润”),或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

第二条业绩补偿

2.1 补偿触发条件

以下情形均发生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1)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2)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

2.2 补偿金额计算

如触发补偿义务的,应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交易总对价。

2.3 补偿上限

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交易总对价,乙方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以其因本次交易实际取得的转让对价为限。

第三条业绩奖励

3.1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经专项审核确认,目标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超出部分为超额利润。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超额利润的50%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累计超额利润的 100%,且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 20%。具体分配方案、发放方式由届时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提出,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3.2 各期奖励的发放,以业绩承诺方已全额履行截至该期奖励发放时已届清偿期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未全额履行的,甲方有权将尚未发放的奖励优先用于抵扣业绩承诺方应付未付的补偿义务。

第四条保障措施

4.1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中直接扣减相应金额;依据本条扣减的价款,视为甲方已等额支付转让价款。扣减以各补偿义务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不足以扣减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责任形式以现金补足。本条项下甲方的扣减权利系法定及约定抵销权,不影响甲方另行主张其他救济。

4.2 业绩承诺期内及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如有)全部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得实施足以显著削弱其偿付能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赠与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对价放弃到期债权、为他人债务无偿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转移资产、逃避补偿义务。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及预期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春草科技凭借其优良的产品品质、优质的技术和售后服务及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在下游客户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积累了优质广泛的客户群体,已成为众多 3C、汽车零部件等领域领先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合作知名客户包括富士康、蓝思科技、立讯精密、伯恩光学、比亚迪、精研科技和耕德电子等。伴随各大厂商折叠屏对研磨设备需求激增、手机中框恢复钛合金进而增加下游对研磨抛光设备需求、3D 打印结构件对研磨抛光工艺普及,春草科技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承诺春草科技自 2026 年 1月 1 日起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即 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8,0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12,000 万元,累计不低于 3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若春草科技顺利完成业绩承诺,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形成较好的增厚效应,有利于突破现有主业局限,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务布局,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整体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产业升级方向。

(二)本次交易有助于实现产业协同,实现协同价值

本次交易双方的下游应用领域高度重合,均包括消费电子、新能源等应用领域,双方在下游客户类型、下游应用领域的工艺方案互补、补齐 3D 打印产业链条等方面存在等产业协同效应,有助于交易双方深度覆盖消费电子及新能源领域国内外头部企业,通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绑定,持续增加客户黏性、扩宽产品品类、提升产品需求,形成更坚实的客户壁垒;同时极大缩短需严格的资质审核才能进入的头部消费电子企业供应链体系,助力上市公司从“打印坯件供应商”升级为“全制程成品服务商”。

(三)本次交易的人员投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春草科技自身具备稳定和独立的研发技术、客户和采购渠道、经营管理团队,上市公司对收购后主要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其管控,业务和人员方面的额外投入相对可控。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产能的影响

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将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支付,不影响上市公司自有业务现有产能扩展。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除资金成本外不存在其他大额资本性投入,公司具备资金支付和资本成本承担能力,不存在其他大额资本性和人员投入,对上市公司产能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实施成功后,公司将取得春草科技控制权,有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借助春草科技在研磨行业积累的技术体系和客户资源,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业务结构,突破业务发展瓶颈,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战略转型,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风险提示

(一)整合风险: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目标公司数控机床业务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之“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之“C3429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标公司数控机床业务符合目录中“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3 智能测控装备制造”之“3429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分属不同细分行业,但本次交易双方的下游应用领域高度重合,均包括消费电子、新能源等应用领域,交易双方具备产业协同效应;此外,上市公司此前完成多家股权收购并顺利实施投后整合,具备精密制造行业企业的收购整合经验,具备一定的收购整合能力,但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缺乏数控机床细分领域的运营经验,公司面临收购整合风险。

(二)交易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并购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可能导致本次并购存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交易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及交易对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等),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风险: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目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足额兑现。

(五)商誉减值风险:本次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预计将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若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利息成本覆盖风险:本次交易将产生并购贷款利息支出,若春草科技业绩承诺得以实现,本次交易产生的预期利润预计可以覆盖利息成本,该等利息支出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春草科技盈利不及预期,则存在利息成本无法被足额覆盖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未最终完成,相关资产的交割(包括变更登记、价款支付)等事项是否能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结论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本次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春草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2026 年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评估机构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6 年 0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6,200.00 万元。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合伙份额收购协议》;

4、《关于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5、《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1-6 月审计报告》;

6、《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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