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王玲玲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6),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玲玲女士计划自2026 年7月22 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1,750 万元且不超过3,500 万元,不设定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2.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玲玲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玲玲女士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56.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3,480.0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王玲玲女士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王玲玲;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实施前,王玲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5.24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9%。
3、本公告披露日前 6个月,王玲玲女士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本次增持系王玲玲女士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而实施。
2、增持金额:人民币不低于1,750 万元且不超过3,500 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王玲玲女士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实施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王玲玲女士将及时通知公司是否顺延实施,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王玲玲女士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东权益变动的规定。王玲玲女士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其他锁定安排。
9、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10、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王玲玲女士将根据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玲玲女士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56.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480.0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 增持计划实施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王玲玲 | 95.24 | 0.39 | 451.30 | 1.87 |
注:本表中合计数与正文数据尾数不符的,为四舍五入产生尾差原因所致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王玲玲女士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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