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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0日及2026年0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14,418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 2027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0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江门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鼎汉”、“债务人”)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债权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江门鼎汉华润银行广州分行3,0002026年11月02日14,00017,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门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01月20日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华
注册资本2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84,675,688.68601,206,707.67
负债总额471,011,513.31413,036,387.22
其中:银行贷款50,654,242.2329,800,000.00
流动负债431,955,381.39399,251,647.55
净资产213,664,175.37188,170,320.45
主要财务数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00,295,892.76172,982,492.55
利润总额-44,150,198.71-25,493,854.92
净利润-46,281,639.56-25,493,854.9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26 年11 月02 日至 2030 年05 月02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下同)、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编号为华银(2026)广综字(机构)第261021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合同《 / 》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尚未清偿的所有债权。

(3)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将要连续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5)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6)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办理保理业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福费廷业务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7)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购买债务人发行的或承担付款义务的短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司债、企业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计划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按以下约定: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本款所称“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3、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贴现、保理、担保等。

4、不论以上主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或形成,只要前述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的签约日、生效日、到期日,主债权发生日、形成日、到期日,授信业务的发生日、承兑日、出票日、贴现日、确认日、划付借款/贴现款/福费廷款/保理融资款/日、出具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日、商业汇票质押登记日、商业汇票背书日、提示付款日、垫款日、债权/应收账款转让日及通知日、起始日、到期日等任何之一日期在债权确定期间的,该相应主债权均属于

保证人保证范围。

5、主债权为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按债权确定之日债权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6、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保证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7、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授信业务时无须逐笔确认。

8、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内发生的授信业务,币种不限。

(四)担保范围

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

2、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8、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10、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2,974.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1.58%;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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