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1月3日下午15 时00 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202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2,031,107,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63,986,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767,120,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26,358,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6,18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现金受让首钢智新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30,41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4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65,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23%;反对4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4%;弃权2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2%。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并出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30,358,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反对4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2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0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69%;反对4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0%;弃权2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2%。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哲、梁静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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