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曹妃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 25%股权、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24%股权、华能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28.2328%股权、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6%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待履行事项已经在《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继续在人员、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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