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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科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

图1 图2

國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GRANDALL LAW FIRM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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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GRANDALL LAW FIRM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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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3879 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8 月为发行人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于 2026 年 9 月为发行人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一)》。此外,根据深交所于 2026 年 9 月下发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9 月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现根据深交所进一步的审核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审核问询函》第 1项:“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投资)。2023 年至 2025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分别为 17,703.90 万元、7,829.41 万元和 18,138.7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3.33%、6.41%和15.80%。请发行人:……(2)说明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说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及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如通过借款或股票质押方式筹措资金的,分年度具体说明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4)说明实控人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发行前后实控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5)说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控制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6)结合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4)(5)(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安排的补充说明》;

2、查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

3、查阅合盛投资的《企业信用报告》;

4、查阅合盛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5、查阅合盛投资股票质押相关文件;

6、查阅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

7、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8、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

9、查阅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0、查阅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性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1、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

12、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的企查查企业信用报告、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并登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官方公示网站,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关于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介绍;

1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14、查阅募集说明书。

(二)核查情况如下:

1、说明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说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及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如通过借款或股票质押方式筹措资金的,分年度具体说明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1)说明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全部由合盛投资以现金认购。

根据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安排的补充说明》,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本数),全部由合盛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由最终确定的认购金额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不足1股的余数四舍五入作取整处理)。

以认购资金下限 20,000 万元至上限 40,000 万元的区间范围进行测算,资金初步规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资金来源及占比金额区间(万元)具体来源
1自筹资金(70%)14,000-28,000通过股票质押和间接控股股东担保等方式向银行借款
2自有资金(30%)6,000-12,000日常经营现金流、投资收益及自有货币资金
合计20,000-4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上述银行均出具了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本次贷款的担保措施为:①以本次认购取得的正业科技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 50%;②由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发行认购的资金来源不涉及不动产抵押。

上述认购资金安排系合盛投资基于目前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情况作出的初步安排,后续认购资金实际支出时如情况发生变更,可能对上述资金安排进行相应调整,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一、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能够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出资。二、本公司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银行借款等合法资金来源,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正业科技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本公司、本公司出资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正业科技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本公司、本公司出资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说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及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如通过借款或股票质押方式筹措资金的,分年度具体说明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①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说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及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

根据合盛投资的说明,合盛投资拟通过银行贷款筹措本次认购的部分资金,并计划以本次认购取得的发行人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A.现有股票质押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共持有发行人 81,230,361股股份,其中已质押股份共计 39,721,085 股,占合盛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90%,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82%。

该等股票质押系《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44.217 万股权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之一,并购贷款合同下的另一担保方式为由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合盛投资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并购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该质押为一般债权担保性质,未约定警戒线、平仓线等场内证券质押特有的强制平仓条款;担保责任触发条件为“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质权实现条件为“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存在二级市场被动平仓的机制安排。

B.未来股票质押安排

合盛投资本次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资金拟通过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的方式筹措,贷款金额上限不超过 28,000 万元。为担保该笔贷款的履行,合盛投资计划将本次认购所取得的发行人股票中,不超过 50%的部分质押给贷款银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上述银行均出具了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明确以本次认购取得的正业科技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50%;合盛投资尚未与银行签署正式的融资贷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最终融资金额、质押比例及具体条款以双方签署的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本次发行完成后,合盛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相应增加,其合计用于质押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符合上述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C.不存在高比例质押及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规定:“保荐人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比例较高的情形充分关注,比如质押比例超过 70%,并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合盛投资现有及本次新增后的质押比例均低于该标准,不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

根据合盛投资的说明,本次拟新增的股份质押与现有质押保持一致,均属于一般民事债权担保性质,不约定警戒线、平仓线等场内证券质押特有的强制平仓条款,不存在因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触发强制平仓,进而导致股份被动划转的情形;

质权的行使仅以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清偿债务为前提条件,且质权实现需通过双方协议折价,或依法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的司法程序进行。

②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

A.偿债能力方面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合盛投资总资产 474.29 亿元,净资产 175.35 亿元,货币资金52.29 亿元;自并购贷款合同签订以来,合盛投资均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还款,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具备充分的债务偿还能力,债务违约风险极低;且贷款除股份质押外,另有景德镇国资委下属国资运营平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多重担保措施共同保障债务履行,进一步降低了质权实现的可能性。

B.质押安排方面

根据合盛投资的说明,本次拟新增的股份质押与现有质押保持一致,均属于一般民事债权担保性质,不约定警戒线、平仓线等场内证券质押特有的强制平仓条款,不存在因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触发强制平仓,进而导致股份被动划转的情形;质权的行使仅以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清偿债务为前提条件,且质权实现需通过双方协议折价,或依法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的司法程序进行。

为进一步维持合盛投资控制权的稳定,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确认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所进行的融资不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2、本公司承诺合理规划融资安排,合理控制股份质押比例不超过 50%,积极关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因股份质押融资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现金偿还等合法措施,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3、如本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义务致使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本公司将优先处置本公司拥有的除发行人股票之外的其他资产,避免因相关发行人股票被处置致使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如因股份质押融资风险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法措施维持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信贷记录、到期未清偿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可预见的对本公司清偿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长期有效。”

合盛投资的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性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如下:“本公司将持续维护合盛投资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7

③如通过借款或股票质押方式筹措资金的,分年度具体说明后续还款安排,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A.如通过借款或股票质押方式筹措资金的,分年度具体说明后续还款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上述银行均出具了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初步约定了借款金额、担保措施、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核心条款,但尚未正式签署融资贷款相关协议,最终合作银行、实际融资金额、贷款利率、还款安排及担保条款等均以双方签署的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银行出具的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三家银行初步方案的核心框架整体一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年,年利率不超过 5%,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设置了前两年宽限期。

本次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其中合盛投资拟以银行借款筹措不超过2.8亿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10年,年利率不超过 5%;假设按最高年利率 5%测算,年利息支出上限为 1,400万元,季度利息支出上限为 350万元,月利息支出上限为116.67 万元。

根据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安排的补充说明》,其还款能力及还款计划如下:

a.合盛投资自身资金规模远大于本次借款规模,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根据合盛投资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1-6月财务报表,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总资产4,742,886.304,565,830.58
其中:货币资金522,921.62430,834.03
净资产1,753,470.031,746,295.76
营业收入117,466.79206,330.48
净利润1,360.705,002.65

假设按最高年利率 5%测算,年利息支出为 1,400万元,月利息支出为 116.67万元;截至2026年6 月,合盛投资货币资金金额为 52.29亿元,净资产 175.34亿元,净资产和货币资金金额均远高于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银行贷款金额,具备后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实力。

b.本次借款的还款计划

根据三家银行出具的关于贷款意向的书面确认文件,本次借款预计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按时还款,具体利率及期限以后续双方签署的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c.合盛投资具备健全的还款管理措施

合盛投资作为景德镇国资委旗下的投资平台,具备健全的还款管理措施:

Ⅰ.明确还款资金来源与顺序。

合盛投资已建立“三层还款保障”:第一还款来源为日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第二还款来源为存量货币资金及可快速变现资产;第三还款来源为银行综合授信滚动续接及债券市场融资渠道。

Ⅱ.将资金风险管理纳入融资制度,建立动态融资数据库。

合盛投资已将资金风险管理纳入融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融资数据库,将本次新增借款明确登记,及时反映本次融资未来每月、每季度及每半年的还款计划,实现还款资金需求实时可视、动态更新。

Ⅲ.滚动还款计划与三级预警。

合盛投资按月编制滚动还款计划、按季更新滚动安排、按半年开展偿债压力评估;对本次新增借款实行提前 90天、60天、30天三级预警,到期前核查资金到位情况并形成兑付检查单,确保本息按时足额兑付,不发生资金风险。

综上,合盛投资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具备健全的还款管理措施,预计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按时还款。

B.是否可能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分别如下:“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针对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处置。”同时,根据合盛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安排的补充说明》,针对本次认购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合盛投资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限售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该部分股份,亦在锁定期内不通过减持该部分股份偿还本次认购相关借款。本次发行锁定期结束后,如合盛投资需要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将依法依规进行;针对本次发行前合盛投资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含已质押股份),截至《关于认购资金安排的补充说明》出具之日,不存在为偿还本次认购相关借款而专门制定的减持计划;后续如因日常资金统筹、经营调度等需要减持存量股份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依法依规进行,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合盛投资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不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具备有效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不存在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的安排,如后续涉及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将依法依规进行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实控人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发行前后实控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1)说明实控人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合盛投资、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国资委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

间接控股股东除锁定期外不存在其他相关承诺或安排,关于锁定期的具体承诺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一)、2、(3)、②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前后实控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367,114,797股,合盛投资持有发行人 81,230,361 股,景德镇国资委通过间接控股合盛投资的方式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22.13%。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假设本次发行股数68,259,385 股全部由景德镇国资委控制的合盛投资认购,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35,374,182 股,合盛投资持有发行人 149,489,746 股,景德镇国资委通过间接控股合盛投资的方式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 34.34%。

(3)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①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核程序

A.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6年1月23日,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国资委出具本次发行事项的批复文件,同意正业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

2026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6年7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进行了调整。

2026 年 8 月 6 日,因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国资委再次出具本次发行事项的批复文件,同意正业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本次调整不涉及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与发行数量上限,相关调整未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无需召开股东会审议。

B.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前,合盛投资持有发行人 22.13%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发行后合盛投资将持有发行人 34.34%的股份,因此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情形。

针对要约收购事项,合盛投资已承诺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发行人 2025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联董事余笑兵、涂宗德、顾智成,关联股东合盛投资就该议案回避表决。发行人于 2025年6月27日公告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并于2026年5月8日公告披露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②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针对锁定期安排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A.本次发行中取得的新增股份

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一、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二、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其它修订并予以执行。三、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正业科技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

间接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如下:“1、针对本次发行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处置……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权/股份一并遵守前述限售约定,但在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国有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划转、内部调整、架构整合,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正常安排,不视为违反本承诺。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本承诺函相关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意见对本承诺函相关事项进行其它修订并予以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中披露。

B.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针对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处置。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权/股份一并遵守前述限售约定,但在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国有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划转、内部调整、架构整合,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正常安排,不视为违反本承诺。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本承诺函相关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意见对本承诺函相关事项进行其它修订并予以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中披露。

间接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如下:“1、……针对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公司不会通过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处置。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权/股份一并遵守前述限售约定,但在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国有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划转、内部调整、架构整合,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正常安排,不视为违反本承诺。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本承诺函相关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意见对本承诺函相关事项进行其它修订并予以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中披露。

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合盛投资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国资委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合盛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可能超过 30%,发行人已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3、说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控制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发行人于2025年 6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等资料,合盛投资在 2025年6月27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发行人于2026年 7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发行方案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

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如下:“四、本公司于正业科技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正业科技股票的情形。五、本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正业科技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正业科技股票,亦不存在减持正业科技股票的计划。六、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正业科技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正业科技所有。”

间接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关于维护控制权稳定性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内容如下:“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以及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合盛投资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亦不存在减持计划。”

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中披露。

4、结合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合盛投资控股股东
2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盛投资80%股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3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4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5景德镇国资委持有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②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景德镇合盛善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景德镇译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景德镇启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景德镇合盛和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和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5景德镇高新区招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6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7景德镇高新区融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8景德镇景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9景德镇新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0景德镇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1景德镇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2景德镇合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3景德镇合盛产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4江西正业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5景德镇合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6景德镇合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7景德镇市景翔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8江西合盛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19景德镇昌河航空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0景德镇合盛城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1江西龙盛汽车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2景德镇市国信粮贸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3景德镇市国信商贸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4景德镇合盛宁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5正业新能源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6景德镇合盛立新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7景德镇市禾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8景德镇盛之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29景德镇雅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0景德镇慧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1景德镇盛吉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2景德镇盛祥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3正业光伏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4江西龙行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5江西瓷科能源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6景德镇捷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7武汉龙景科技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8景德镇合盛集采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39景德镇竹蜻蜓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0景德镇市合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1景德镇市新程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2景德镇市元启新能源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3景德镇国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44景德镇市新生文体发展有限公司合盛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亦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③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A.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余笑兵董事长
2方志华董事、总经理
3涂宗德董事
4顾智成董事
5朱和海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6徐灿职工董事
7符念平独立董事
8汪志刚独立董事
9吴志军独立董事
10路童歌财务总监
11冯鑫副总经理
12张斯浩副总经理

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B.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余笑兵董事长
2涂宗德董事、总经理
3彭少辉董事
4周长根董事
5华必克董事
6王海涛副总经理
7方琼副总经理
8盛梓鸿副总经理

控股股东合盛投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C.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景德镇市申江机电有限公司董事涂宗德父亲涂传玖任首席代表,持股40%的企业
2乐平市涌山成晟水箱修理部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和海妹妹的配偶乔成晟担任经营者
3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志刚哥哥汪志坚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4江西百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志刚弟弟汪志勇担任总经理并持股60%的企业
5东莞市东绘仪器有限公司离任监事会主席黄玉莹配偶李江华持股9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6桂林市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离任董事、总经理徐田华配偶的哥哥邹志华持股100%的企业
7叠彩区康为体育用品经营部离任董事、总经理徐田华配偶的哥哥邹志华担任经营者
8科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9江西科瑞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控制企业景德镇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10深圳通和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11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12景德镇观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13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终端交易对手方为合盛投资控制企业正业新能源,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

(2)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锂电池、PCB、平板显示等行业领域制造厂商提供工业检测、自动化、新材料等产品及服务。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同时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的企查查企业信用报告、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并登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官方公示网站,查阅发行人关联企业关于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介绍;经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本次发行相关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合盛投资,其在本次发行前已属于发行人法定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合盛投资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景德镇国资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未发生变化,关联方认定范围未发生实质性变动。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针对同业竞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直接控股股东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并将继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对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上市公司。3、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关联交易,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直接控股股东合盛投资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均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3、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所律师认为:

1、合盛投资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合盛投资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不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具备有效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盛投资不存在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的安排,如后续涉及通过减持方式偿还借款,将依法依规进行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国资委对合盛投资股权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相关承诺或安排,合盛投资的控股股东景德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德镇市国发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可能超过 30%,发行人已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发行后合盛投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已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控制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4、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审核问询函》第 2项:“根据申报材料,2023年至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5,828.84 万元、71,073.67 万元和 86,922.0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3,562.94 万元、-25,734.78 万元和 3,316.78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未决诉讼。报告期内,公司曾受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昆山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曾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函的措施。请发行人:……(2)说明公司未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3)说明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清单、法律文书等资料;

2、查阅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法务部门负责人,了解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和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报告期内违法违规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关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报告资料;

6、查阅发行人的监管措施函件及整改文件;

7、查阅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8、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书面说明;

9、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及其他主要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11、查阅发行人出具的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查阅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并登陆深交所网站,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信息披露考评情况。

(二)核查情况如下:

1、说明公司未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1)说明公司未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发行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福建润翔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案件进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福建润翔被告:发行人1、被告返还代付解除合同费用6,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6日为1,383,958.09元,本息暂合计7,883,958.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粤1971民初694号),判决被告发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润翔返还6,5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5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原告福建润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发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粤19民终6720号),驳回发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发行人被告:福建润翔、余永金、李喜扬1、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建润翔签订的《正业科技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增加工程合同》(合同总价4,100,000元);2、被告福建润翔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00,549.17元(以4,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4日为600,549.17元);3、被告余永金、被告李喜扬对被告福建润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一至三项暂合计为4,700,549.17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粤1971民初4828号),判决被告福建润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4,1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4,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发行人和福建润翔均已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0月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粤19民终7054号),驳回发行人和福建润翔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发行人被告:福建润翔、余永金、李喜扬1、福建润翔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179,998.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8,682.20元(以3,179,998.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14日为88,682.20元);2、被告余永金、李喜扬对福建润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一至三项暂合计为3,268,680.37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粤1971民初4840号),裁定驳回原告发行人的起诉。发行人不服原裁定,已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粤19民终7055号),裁定驳回原告发行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发行人已依法申请再审,于2026年9月24日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未作出生效裁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共45起,合计标的金额为 4,679.11万元,其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共 15起,合计标的金额为1,325.13 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3 年11月14日公告披露了《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于 2023年11月21日公告披露了《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于 2024年1月19 日公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发行人和福建润翔的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重大诉讼情况。发行人已分别于 2024 年 8 月16日、2025年8月11 日、2026年7月21日公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截至公告披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最新进展等基本信息,发行人已依据案件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经访谈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部分未决诉讼、仲裁计提预计负债。鉴于其他未决诉讼、仲裁尚未审结,无法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现时赔付义务,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及可能赔付金额均无法可靠计量,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发行人已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反映现时债务情况,不存在确定性负债少记、漏记情形,相关金额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3)是否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现有未决诉讼,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质性障碍。同时,发行人已经聘请了律师积极应诉,且该等案件的系争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均较低,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不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综上,发行人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2、说明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1)说明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①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文书处罚结果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1江苏正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江苏正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3]83第24号)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已缴纳罚款并根据处罚所涉问题进行了整改
2江苏正业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当时有效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第十六条第一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昆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江苏正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山交路执[2023]2789号)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1千元已缴纳罚款并根据处罚所涉问题进行了整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②监管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类别措施日期文件名称主要问题主要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3.10.07《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景扬、徐田华、赵红云、路童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7号)公司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及时对业绩报告进行修正;2.进行了规范化补充整改:(1)对各类减值测试进行规范化整改;(2)及时对收入确认进行规范化整改;(3)对财务报表复核环节进行规范化整改;(4)加强单体报表及合并报表编制程序的学习及监督;(5)加强监管课程的学习等。
广东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2025.01.17《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5〕202号)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提升公司全员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意识:组织集团管理层、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全体财务人员系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案例,强化全员规范意识与信息披露责任。2.优化关联交易审批机制:持续维护关联方名单,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在人工识别基础上新增系统自动抓取识别功能,提高关联交易识别准确性与效率,确保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3.内部问责:公司董事长对相关分管副总裁、经营单位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与诫勉谈话。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2023.07.19《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6号)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将持续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切实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就上述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5.01.22《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笑兵、徐田华、朱和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02号)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第7.2.14条的规定。1.提升公司全员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意识。2.优化关联交易审批机制。3.内部问责。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认真吸取教训,持续提升规范运作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注函2024.02.21《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3号)深交所关注公司拟出售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科技九路南侧在建工程事项,重点涉及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资产评估定价、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披露回复公告,就资产处置背景、纠纷调解、评估定价及会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2)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正业的罚款为最低金额;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3]83 第 24 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江苏正业的实际整改情况,对江苏正业按照从轻处罚。

根据当时有效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上述规定对江苏正业处以最低金额的罚款。

综上,就上述江苏正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结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②监管措施情况

上述监管措施中,共涉及 3个事件:即A.2023 年1月因公司披露的 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经营业绩披露相差较大产生的信息披露违规(广东证监局2023〕127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6号);B.2024年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信息披露违规(广东证监函〔2025202 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02 号);C.2024 年因公司总部大楼与福建润翔存在合同纠纷被关注(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33号)。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针对监管措施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改、回复和公告,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发行人现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述监管措施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访谈并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说明,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①优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机制

定期更新维护关联方清单,定期梳理控股股东、董监高及相关关联主体范围,同步至财务、业务等执行部门;强化关联方识别程序,对新增供应商客户、交易条件异常的主体开展重点核查;推动交易审批流程校验升级,逐步嵌入系统自动识别比对功能,命中关联方的自动触发专项审核流程,规范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于可能发生的对当期损益有较大影响的大额关联交易进行重点核查,核验交易背景及交易必要性。

②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持续加强内控复核与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复核流程,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持续完善关联方识别、资金支付审批、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等流程管控机制。

③构建资金占用防范长效机制

常态化开展合规警示教育,通过监管案例学习、专题会议等形式,强化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合规意识;建立证券、法务、财务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协同识别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针对投资、预付款、工程建设、大宗贸易等高风险场景,建立专项核查机制,防范通过虚假交易占用资金的情形。

④建立环保与运输合规管理机制

环保方面,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并定期组织对子公司开展环保合规专项排查,防止同类情况再次发生;运输方面,建立营运车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车辆年审、证照及技术档案管理,定期组织运输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运营意识。

2023年至2025年,发行人董事会均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发行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023年至2025年,注册会计师均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2-2023 年度、2023-2024 年度和 2024-2025 年度,发行人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分别为 C、B、B,已经连续 2 年恢复到评级 B,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明显提高,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过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但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防范后续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强管理;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本补充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的签署页)

图3

程 秉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钟成t钟成龙

签字律师:嘉素

林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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