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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签订《和解协议》暨进展情况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签订《和解协议》暨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

2、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内地执行程序、香港执行程序和香港清盘程序申请人;天津诉讼程序被告。

3、涉案的金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裁定金额71,557,825.89 元人民币(暂计至经更正的裁决书日期);天津诉讼程序涉案金额 69,312,247.19 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若《和解协议》顺利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26年度净利润750 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上述影响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公司后续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 HKIAC/A23180 号仲裁案(“HKIAC 仲裁”)。仲裁庭已于 2025 年8月 6日作出最终裁决并于 2025 年9 月16 日作出“关于申请更正终局裁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

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晨有限公司提起的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内地执行程序”,案号:(2025)粤01 认港10 号)。法院已作出裁定书,裁定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暂计至2025 年9月15 日,富晨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仲裁裁决》项下金额折合人民币合计 71,557,825.89 元;公司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香港执行程序”,案号:HCCT193/2025)。法院已作出允许执行指令,并指令由富晨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就香港执行程序产生的费用。

2025 年 12 月 10 日富晨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香港撤裁程序”,案号:HCCT221/2025)。法院于2026 年5月28 日作出指令驳回富晨有限公司的撤裁申请。

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对富晨有限公司的清盘申请及清盘程序(“香港清盘程序”,案号:HCCW491/2026),目前正在审理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 年8月8日、2026 年6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二)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富晨有限公司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和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天津诉讼程序”,案号:(2026)津03 民初18 号),诉讼请求公司和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因其共同侵权行为给富晨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69,312,247.19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2月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根据《和解协议》,富晨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富晨有限公司(EQUALPLEASANTLIMITED)撤诉。

二、签订《和解协议》暨进展情况

鉴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5 年8月6日作出最终裁决并于2025 年9月16 日作出“关于申请更正终局裁决的决定”至今,富晨有限公司未依照裁决结果履行任何支付义务,并发起天津诉讼程序试图抵销《仲裁裁决》项下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且富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于2026 年11 月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通过接受富晨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和解金额 750 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并无条件撤回天津诉讼程序以换取公司不再继续针对富晨公司进行仲裁相关法律程序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公司所涉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富晨有限公司(Equal Pleasant Limited)

1.双方之间因2022 年11 月 9日签订的一份燃料油买卖合同(“《合同》”)之履行产生争议,进而双方在中国内地(“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各提起一系列法律争议程序(“争议程序”)。双方之间已完结/正在进行的争议程序概括如下:

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 HKIAC/A23180 号仲裁案(“HKIAC 仲裁”)。仲裁庭已于2025年8月6日作出最终裁决并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关于申请更正终局裁决的决定”(经更正的裁决统称“《仲裁裁决》”);

b)甲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的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内地执行程序”,案号:(2025)粤01 认港10 号)。法院已作出裁定书,裁定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暂计至2025 年9 月15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仲裁裁决》项下金额折合人民币合计71,557,825.89 元;

c)甲方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香港执行程序”,案号:HCCT193/2025)。法院已作出允许执行指令,并指令由乙方承担甲方就香港执行程序产生的费用(尚未评估具体金额);

d)乙方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香港撤裁程序”,案号:HCCT221/2025)。法院于2026 年5月28 日作出指令驳回乙方的撤裁申请,并分别于 2026 年7 月 28 日、29 日作出费用指令,指令乙方承担甲方在香港撤裁程序项下发生的法律费用分别140,000 港币和550,000 港币,合计690,000 港币;

e)甲方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对乙方的清盘申请及清盘程序(“香港清盘程序”,案号:HCCW491/2026),目前正在审理中;

f)乙方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甲方和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天津诉讼程序”,案号:(2026)津03 民初18 号),目前正在审理中。

2.经友好协商,现各方拟依据本和解协议对上述第1条项下全部争议程序及

争议程序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进行全面终局和解。

3.乙方指定第三方 Goeswell International Limited 应在 2026 年 11 月 5 日(“付款日”)或之前以实时现金转账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以下指定账户支付7,500,000 美元(“和解款项”),或按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等额人民币。如支付人民币,具体金额应在实际付款前由甲方核对确认。

4.甲方收到的和解款项应为全额、无任何扣减、预提抵销或抵销的净额;所有银行手续费和转账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在2026年11月2日或之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撤回天津诉讼程序,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该等撤诉申请文件及提交记录的副本。

6.在且仅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第 3-5 条义务的前提下,在双方各自承担其法律费用的基础上,甲方同意撤回 (withdraw) 及/或不再继续(discontinue)对乙方推进内地执行程序、香港执行程序和香港清盘程序,并豁免争议程序下乙方对甲方负有的其余支付义务。具体而言:

a)甲方同意在收到和解款项和天津诉讼程序的撤诉申请文件及提交记录副本后,于2026 年11 月 9日之前向香港法院存档及向乙方送达传票申请撤回香港清盘程序(在双方各自承担其法律费用的基础上),并在2026 年11 月9日上午9:30 的香港清盘程序聆讯中向法院确认撤回香港清盘程序。在不影响前述约定的前提下,如上述针对香港清盘程序的行动需要乙方执行,甲方应,并应当促使其香港代表律师高露云律师行,尽力配合。

b)在香港清盘程序撤回后,甲方应,并应当促使其香港代表律师高露云律师行,尽力配合乙方解除任何因香港清盘程序而导致其资产受到的限制。

c)甲方同意在收到和解款项和天津诉讼程序的准许撤诉裁定后(以较晚者为准)三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内地执行程序项下对乙方银行账户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行动详情并提供支持文件。

d)甲方同意在收到和解款项和天津诉讼程序的准许撤诉裁定后(以较晚者为准)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其香港代表律师高露云律师行和中国大陆代表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乙方分别出具一份确认不再继续推进(discontinue)香港执行程序和内地执行程序的声明函。此外,为确保香港执行程序和内地执行程序停止推进,甲方应,并应当促使其香港代表律师高露云律师行,尽力配合乙方采取的一切相关行动。

7.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第 3-5 条义务,甲方有权恢复、继续或重新提起任何争议程序,本和解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减损甲方在该等程序中的权利。

8.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第6条义务,乙方有权恢复、继续或重新提起任何争议程序,本和解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减损乙方在该等程序中的权利。

9.双方同意,在各方均按照本和解协议条款履行完毕的前提下,各方之间就《合同》和争议程序相关的所有及全部争议均已全面终局解决,各方在此后将终局性不可撤销地放弃基于该等争议程序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再提起任何控诉、请求、主张、申请、追索或赔偿。

10.双方分别承诺,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权限,已经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完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公司内部的决策、授权流程。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会构成对其自身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违反,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11.双方分别确认其在谈判和签订本协议时已单独寻求并获得了独立的法律意见,并且是自愿签订本协议的。

12.本和解协议构成双方就《合同》和争议程序相关的所有及全部争议的唯一和解安排,并取代双方之间对上述争议事项曾经进行的任何谈判、协商或者曾经达成的任何约定。

13.双方必须就本和解协议保密。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除非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和解协议内容:

a)保障本和解协议任何一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法律权益,包括执行本和解协议之任何条款;

b)于法庭程序中作出披露;及/或

c)按任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审裁机关要求披露资料。

14.本协议经任何一方签署即对签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于签署日期交换已签署的和解协议扫描件,两份签字页合并后形成完整的和解协议。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均属无效。

15.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者多条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

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7.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解协议》已完成签署,并且富晨有限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撤回天津诉讼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1316.8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系公司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并综合判断后作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若《和解协议》顺利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750 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上述影响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公司后续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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