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233.2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1,762,71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680,347.8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5,082,364.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6]518Z014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 年10 月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增加母公司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部分所用募集资金存放于该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公司与其上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实际履行,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实施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本次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 395020100100366616 | 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徐周、宿昳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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