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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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委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14:00 在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艳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5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10月29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0,665,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53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2,053,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1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1 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611,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新增 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990,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反对 576,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弃权98,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6,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16%;反对5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54%;弃权 98,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0%。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之和)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
经办律师: 聂超
聂超
经办律师: 黄希黄佳希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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