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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7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7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11 月 10 日。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5 年9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5 年 9月 25日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 2025 年9 月25 日至2025 年10 月4日,公司通过OA 系统及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10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化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8)。

3.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并于2025 年10 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化股份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0)。

4. 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5.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5.80 元/股。本次授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5 年 11 月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登记数量180.00 万股,并于2025年 11 月 11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和《过户登记确认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新化股份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元/股)授予数量(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授予后剩余数量(万股)
2025年10月16日15.80180.00280

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183.00 万股,授予过程中 1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 3.00万股,实际授予数量为 180.00 万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故授予后剩余数量为 0。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解除限售,在此之前公司未办理过本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各条件的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440,615.21元,较2024年的226,913,902.54元增长14.78%;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62,405,263.46元,按此计算较2024年增长15.64%。上述增长率均不低于10%,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经达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名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1. 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本激励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审计,公司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913,902.54 元,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60,440,615.21 元,较 2024 年增长14.78%;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62,405,263.46 元,按此计算较 2024 年增长 15.64%。上述增长率均不低于 10%,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经达成。

2. 香料业务板块核心技术(生产)人员

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该等激励对象适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如下:

考核组别考核目标(万元)经审计净利润(万元)考核测算完成数(万元)是否达成
香料研发及项目人员(江苏馨瑞与宁夏新化合计数)9,830.418,158.337,255.18否
江苏馨瑞业务核心人员11,030.429,292.029,303.88否
宁夏新化香料业务核心人员-1,200.00-1,133.69-2,076.36否

注:1. 香料研发及项目人员的考核目标为江苏馨瑞(以 2024 年度净利润 10,027.65 万元为基数增长 10%,即 11,030.42 万元)与宁夏新化(−1,200.00 万元)一期考核目标中净利润的合计数;上述净利润均经审计。

2.香料研发及项目人员考核测算完成数为江苏馨瑞与宁夏新化考核指标合计数,剔除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江苏馨瑞业务核心人员考核测算完成数为经审计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4.宁夏新化 202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133.69 万元,剔除其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销售产品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 983.36 万元(税前)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为−2,076.36 万元,低于考核目标−1,200.00 万元。

上述实际完成数低于考核目标合计数,该等激励对象适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其本次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新化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000 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 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0,000 股,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900,000 股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17,486,743 股的0.1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股)剩余未解除限售(股)
1应思斌董事长、总经理300,00090,000210,000
2王卫明董事、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3赵建标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4张新利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5胡建宏董事、董事会秘书120,00036,00084,000
6洪益琴财务总监120,00036,00084,000
合计900,000270,000630,0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6 年11 月10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70,00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变动前(股)本次变动(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1,800,000-270,0001,53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215,686,743+270,000215,956,743
合计217,486,7430217,486,743

注:变动前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最新股本结构数据填列。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6 名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6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与《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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