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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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 指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指 | 本所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
| 亨通光电、公司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
|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试点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206-2 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亨通光电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司慧、万晓宇律师作为亨通光电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亨通光电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所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修订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公司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公司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亨通光电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并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修订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修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二)2026 年10 月1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修订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因此,本次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修订的原因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2025年为基准年(202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2026年度、2027年度考核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由 90%、100%上调至 200%、220%,触发值分别由 72%、80%相应上调至 160%、176%(触发值仍为目标值的80%),其他考核安排不变。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
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四章“三、(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度、2027 年度,以 2025 年为基准年(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则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解锁比例。两个考核年度对应可解锁股数比例分别为60%、40%,具体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 考核年度 | 对应股数比例 | 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5年业绩为基准) |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B(以2025年业绩为基准) | ||
| 目标值 | 触发值 | 目标值 | 触发值 | ||
| 2026年度 | 60% | 15% | 12% | 90% | 72% |
| 2027年度 | 40% | 20% | 16% | 100% | 80% |
注2:上述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
| 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B) | A或B≥目标值 | 100% |
| 触发值≤A或B<目标值 | 实际值÷目标值×100% | |
| A或B<触发值 | 0 |
注:两项指标任一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按就高原则确定。
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度、2027 年度,以 2025 年为基准年(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则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解锁比例。两个考核年度对应可解锁股数比例分别为60%、40%,具体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考核年度 | 对应股数比例 | 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5年业绩为基准) |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B(以2025年业绩为基准) | ||
| 目标值 | 触发值 | 目标值 | 触发值 | ||
| 2026年度 | 60% | 15% | 12% | 200% | 160% |
| 2027年度 | 40% | 20% | 16% | 220% | 176%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注2:上述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
| 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B) | A或B≥目标值 | 100% |
| 触发值≤A或B<目标值 | 实际值÷目标值×100% | |
| A或B<触发值 | 0 |
注:两项指标任一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按就高原则确定。
除上述修订外,业绩考核的其他内容均不变,《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应条款同步修订。
(二)其他修订
1、风险提示: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删除“须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的表述;
2、特别提示第九条: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更新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及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206-2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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