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6年11 月 5日,公司收到宜春中院作出的(2026)赣09破申 5号《决定书》、(2026)赣 09 破申 5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1、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2026 年11 月5 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 “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春中院”或“法院”) 送达的(2026)赣09 破申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 年10 月21 日,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但具备重 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新新材进行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宁新新材对江 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无异议。本院于2026 年11 月2 日召开听证会, 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上述人员均未对重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宜春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宜春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2026年 11月 5 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春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6)赣09破申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 年 10 月 21 日,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新新材进行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宁新新材对江西新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无异议。本院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上述人员均未对重
整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初步证明宁新新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宁新新材亦提交了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初步证明宁新新材具有重整价值。为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2026年 11月 5 日,公司收到宜春中院送达的(2026)赣09 破申 5 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 11月4 日,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推荐,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七)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八)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尽快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进程和效率,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宜春中院启动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宜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 09破申5号《决定书》。
2、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 09破申5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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