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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王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惠安创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安创辉”)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惠安创辉完成工商变更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陈正莅先生变更为华鹏程先生;陈正莅先生不再控制惠安创辉,其与惠安创辉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惠安创辉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正莅先生所支配股份合并计算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惠安创辉持有公司股份 1,0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92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5.6434%;陈正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25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45%;陈正莅先生与一致行动人惠安创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6172%,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6.6779%;华鹏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 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惠安创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化,惠安创辉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正莅先生所支配的股份合并计算表决权,陈正莅先生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由1,291万股减少至 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25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1.034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惠安创辉出具的《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惠安创辉已于 2026年 11月 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陈正莅先生变更为华鹏程先生。鉴于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陈正莅先生不再控制惠安创辉,其与惠安创辉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惠安创辉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正莅先生所支配股份合并计算表决权。现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惠安创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惠安创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桥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鹏程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桥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2TR8C5M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09-30
经营期限2015-09-30至2035-09-29
经营范围对金融业、制造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华鹏程(持有50.60%份额)、陈一芬(持有16.36%份额)、王瑛(持有14.23%份额)、陈正莅(持有14.07%份额)、廖绍斌(持有4.74%份额)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公司股东惠安创辉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惠安创辉完成工商变更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陈正莅先生变更为华鹏程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惠安创辉持有公司股份 1,0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92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5.6434%;陈正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25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45%;陈正莅先生与一致行动人惠安创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6172%,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 6.6779%;华鹏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 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惠安创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化,惠安创辉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正莅先生所支配的股份合并计算表决权,陈正莅先生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由1,291万股减少至 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25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1.0345%。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万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万股)比例(%)
陈正莅1,2916.61722001.0251
其中:个人直接持有2001.02512001.0251
通过惠安创辉持有1,0915.5921惠安创辉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陈正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公司股东惠安创辉与陈正莅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四、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华鹏程先生作为惠安创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惠安创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惠安创辉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惠安创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惠安创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惠安创辉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陈正莅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陈正莅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正莅)。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陈正莅先生及惠安创辉将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承诺事项。

6、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惠安创辉出具的《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

2、惠安创辉《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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