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9,00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264,223.31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405.55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位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A0419002611030291913),约定债权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19002611030382833),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 万元。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森华易腾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Ec319002611030010434),森华易腾以一项专利权为前述《最高债权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4 日和 2025 年12 月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 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63,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的担保余额(万元) | 2026年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 大位科技 | 森华易腾 | 50.63 | 10,000.00 | 63,000.00 | 113.74 |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0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54,0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00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3,0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森华易腾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大位科技直接持股100% | ||
| 法定代表人 | 肖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25067343 | ||
| 成立时间 | 2005年11月22日 | ||
|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10层1109-87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用设备、电子产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除外);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9月30日/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4,011.14 | 37,538.48 | |
| 负债总额 | 22,283.16 | 17,233.34 | |
| 资产净额 | 21,727.98 | 20,305.15 | |
| 营业收入 | 30,904.26 | 39,769.92 | |
| 净利润 | 1,422.84 | 283.31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担保事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人(乙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森华易腾(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 A0419002611030291913)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3)若乙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甲方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本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责任,只要甲方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乙方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 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担保权的行使
乙方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乙方确认并同意: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放弃、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 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7、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有关被担保债权的本金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甲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乙方确认,除增加授信额度和延长债权确定期间外,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乙方,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甲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亦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无须通知乙方,乙方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森华易腾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事项
质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出质人(乙方):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质押权利
乙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发明专利(权利凭证号为:ZL201710464435.5)设定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 元。
3、被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 年10 月29 日起至2027 年10 月 28 日止。
4、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64,223.31 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5.55%,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4,223.31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5.55%;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146,69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5.1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7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