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吉林化纤
股 票 代 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及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2026 年5 月27 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吉林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30.96%股权无偿划转至吉林省国资委,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 50.32%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1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四节 权益变动资金来源....8
第五节 后续计划....9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1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1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本报告书 | 指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吉林化纤、上市公司 | 指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 吉林省国资委、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吉林市国资委 | 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化纤集团 | 指 |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吉林省委 | 指 | 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 |
| 吉林省政府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化纤集团30.96%的股权,导致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控制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的交易事项 |
| 无偿划转协议 | 指 | 吉林省国资委与吉林市国资委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财务顾问 | 指 |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号 |
| 负责人 | 吴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200007404684267 |
| 类型 | 机关法人 |
| 通讯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号 |
| 联系电话 | 0431-85618522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 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吉林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吉林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最近五年内,吉林省国资委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 吴倩 | 主任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均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关系、股权结构
吉林省国资委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吉林省政府对授权监管
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管理关系如下图所示:
(一)主要业务
吉林省国资委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不适用本节内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 吉林省国资委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管理 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 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不适用本节内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吉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一级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0,000.00 | 100.00% | 国有资产运营 |
| 2 | 吉林省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6,500.00 | 100.00% | 安保服务 |
| 3 | 吉林省光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4,422.34 | 100.00% | 地质勘查 |
| 4 |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 | 3,000.00 | 100.00% | 换热设备销售 |
| 5 | 地质矿产部吉林基础工程公司 | 1,835.00 | 100.00% | 工程测量 |
| 6 | 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 1,005.20 | 100.00% | 地质勘察 |
| 7 |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 | 1,000.00 | 100.00% | 工程管理 |
| 8 | 吉林省地矿基础工程公司 | 850.00 | 100.00% | 地基承包 |
| 9 | 四平市地勘测绘院 | 500.00 | 100.00% | 工程测绘 |
| 10 | 吉林省稷丰种猪场 | 500.00 | 100.00% | 畜牧业 |
| 11 | 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270.00 | 100.00% | 公共能源出售 |
| 12 | 长春圣四方地质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 | 100.00% | 地质勘查设备销售 |
| 13 | 吉林省兴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0.00 | 100.00% | 矿产勘查 |
| 14 | 吉林省地球物理勘查公司 | 118.00 | 100.00% | 工程物理勘测 |
| 15 | 吉林省工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工程技术研究 |
| 16 | 吉林省世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0.00 | 100.00% | 种植与养殖业 |
| 17 | 吉林省农垦农业生产资料供销中心 | 34.50 | 100.00% | 设备材料销售 |
| 18 | 长春地质勘察材料供应站 | 30.00 | 100.00% | 勘察工具销售 |
| 19 | 长春教育宾馆 | 25.00 | 100.00% | 酒店业务 |
| 20 | 上海吉林招商服务中心 | 20.00 | 100.00% | 代理咨询 |
| 21 | 吉林省交通水泥厂 | 7,207.00 | 100.00% | 水泥制造 |
| 22 | 吉林省江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310.00 | 97.42% | 水利工程 |
| 23 |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0,110.00 | 90.07% | 国有资产运营 |
| 24 | 吉林省摄维测绘有限公司 | 200.00 | 95.00% | 测绘服务 |
| 25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270,000.00 | 90.00% | 公路管理 |
| 26 | 吉林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60,000.00 | 90.00% | 农业投资服务 |
| 27 | 吉林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324,686.06 | 90.00% | 水资源管理 |
| 28 | 吉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5,049.00 | 90.00% | 矿产资源勘查 |
| 29 | 吉林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90.00% | 物流运输 |
| 30 | 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 | 90.00% | 矿产资源勘探 |
| 31 | 吉林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8,078.16 | 88.29% | 旅游管理 |
| 32 | 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 110,220.68 | 78.08% | 森林资源经营 |
| 33 | 吉林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936,776.58 | 74.72% | 铁路建设投资 |
| 34 | 吉林省瑞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2,000.00 | 55.00% | 水利工程 |
| 35 |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4,700.00 | 54.05% | 种植业 |
| 36 |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51.00% | 国有资产运营 |
| 37 | 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 330.00 | 100% | 技术服务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情况 |
| 1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高速 | 601518.SH | 间接控制 54.35% |
| 2 |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富奥股份 | 000030.SZ | 间接控制 29.84% |
| 3 |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 泉阳泉 | 600189.SH | 间接控制 31.44% |
| 4 |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富维股份 | 600742.SH | 间接控制 23.45% |
| 5 |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长白山 | 603099.SH | 间接控制 7.16% |
| 6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ST 华微 | 600360.SH | 间接控制 22.32% |
除吉林化纤外,本次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通过化纤集团持有如下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情况 |
| 1 |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碳谷 | 920077.BJ | 间接控制 48.44%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不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吉林省委、省政府对化纤集团定位和发展战略进行的重大调整,统筹全省之力,从围绕“国内碳纤维产业链优质发展”、“带动全省产业聚集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全力将化纤集团打造成世界一流企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直接持有化纤集团 50.32%股权,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 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吉林省国资委、吉林市国资委批准,2026 年5月27 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在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纤集团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吉林省国资委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吉林市国资委持有的化纤集团 30.96%的股权,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的股权,吉林省国资委成为化纤集团控股股东。此次变更后,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吉林化纤 15.52%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吉林化纤的股份,吉林化纤的控股股东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国资委,吉林化纤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持有吉林化纤 15.52%表决权,成为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化纤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吉林化纤 381,623,874 股股份权属清晰,其中158,000,000 股被质押,均为无限售条件A股。
第四节 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或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将继续保持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使其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持其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及机构方面的独立,保证其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本委员会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作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吉林省国资委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吉林化纤的经营业务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吉林省国资委监管的吉林省省属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的核心企业”,上述企业与吉林化纤亦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吉林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委员会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经营的业务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成为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前,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在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委员会也不会与吉林化纤实施同业竞争。本承诺自本委员会取得吉林化纤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控制吉林化纤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吉林化纤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都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吉林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委员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规范与吉林化纤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委员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公平操作,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吉林化纤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自本委员会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作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承诺或需要作出调整,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吉林省国资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4、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吉林化纤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吉林省国资委的相关负责人员、吉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相关知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不适用本节内容。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权益变动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权益变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吉林省国资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吉林省国资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无偿划转协议;
4、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5、吉林省国资委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承诺函;
6、吉林省国资委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 年 5 月 28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吉林省吉林市 |
| 股票简称 | 吉林化纤 | 股票代码 | 000420.SZ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6家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5家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种类:无____持股数量:无____持股比例: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A股____变动数量:381,623,874股____变动比例:15.52%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5月27日方式:无偿划转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本次转让为国有权益无偿划转,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吉林省国资委、吉林市国资委批准,2026年5月27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截至本报告书附表披露之日,化纤集团尚需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 年 5 月 28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