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公司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17,453,416.69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港湾”)于近日收到天津海事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天海港湾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6)津 72 民初 914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甲岸南路 22 号易尚创意科技大厦 1009;
法定代表人:李启远。
2.被告一: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 号;
法定代表人:由广君。
3.被告二: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96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满。
4.被告三: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滨大道266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天津海事法院;
所在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7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4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就天津港高沙岭港区 1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HJ-GC(2020)140),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HJ-GC(2020)140-BC001)增加工程量。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天津港高沙岭港区,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并约定被告一应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结算值的95%,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60 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 100%。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分包(租船)工程结算表》,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 38,197,202.74 元。案涉工程于 2020 年 6 月 7 日竣工验收,被告一应于 2022 年 8 月30 日前向原告付清 100%工程款 38,197,202.74 元。被告一已支付工程款 16,500,000 元,欠付 21,697,202.74 元。后原告将享有的对被告一的工程款债权中 6,155,879.72 元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被告一尚欠 15,541,323.02 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作为其100%控股股东,依法应当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其欠付被告一总承包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向原告给付的全部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5,541,323.02 元;
2.判令被告一以 15,541,323.0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 2022年 8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5 月15 日为 1,912,093.67 元);
3.判令被告二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向原告给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向原告给付的全部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金额暂合计 17,453,416.69 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27 日、2025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2025 年11 月 8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2月 11 日、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
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 | 2022年2月 | 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反申索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申索:26,436.24反申索:84,440.41(详见注1) | 利息和费用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
| 4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70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元,被告负担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6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11万元,由被告负担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 7 | 2022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8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支付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30.68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9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西富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恒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岚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0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威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1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987.5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1.1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46.42万元、反请求仲裁费2.0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2.02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20个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2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92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3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
| 资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5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1,950.75 | 二审阶段 |
| 16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阶段 |
| 17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二审阶段 |
| 18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张剑萍、第三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0606民初14082号、(2023)粤0606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万元,由被告张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9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阶段 |
| 20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1,731.02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543.1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28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已执行完毕 |
| 21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平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阶段 |
| 22 | 2025年3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 23 | 2025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24 | 2025年4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25 | 2025年5月 |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湘蕾 | 合同纠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2,973.66万元、利息128.23万元、诉讼费损失10.29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8万元、保全保险费0.98万元;原告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7万元,由原告承担0.0092万元,被告承担19.96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万元,由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6 | 2025年6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富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院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27 | 2025年8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1,284.14 | 已申请撤诉 |
| 28 | 2025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64.58万元及利息;原告在1,664.5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44.67万元。由被告承担42.67万元,由原告承担2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9 | 2025年9月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57.72万元,调解费2.24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0 | 2025年12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高新分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均安建筑(南京)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二审阶段 |
| 31 | 2025年12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32 | 2026年2月 |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阶段 |
| 33 | 2026年3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34 | 2026年3月 | 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1,441.4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458.68万元。被告保证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5.41万元由被告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5 | 2026年5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1,882.58 | 仲裁阶段 |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6 年6月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KONG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436.24 万元,反申索金额 970,044,185.67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84,440.41 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 2026 年5 月 12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1,998.63 万元(含本次仲裁案件)。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含本次诉讼)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6年6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天津海事法院 | 1,745.34 | 已受理 |
| 小计 | 1,745.34 | —— | |||||
|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的诉讼、仲裁合计7项 | 253.29 | —— | |||||
| 合计 | 1,998.63 | —— | |||||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8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