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7.52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 18.96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26.48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14.17%。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86.30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6)内 0207 民初 202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内 0207 民初20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
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排黄提标项目(土建工程部分)工程款 8,542,973.98 元。
2、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采暖管道改造工程款 221,602.46 元。
3、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84,031.32 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4、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 8,542,973.9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1 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7,240 元,由被告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陕民终 83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陕民终 8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银行咸阳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2、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7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2025 年 11 月 19 日按年利率 5.81%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20 日 2026 年 4 月 2 日按利率 5.71%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221 基点计算);
4、驳回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46,727.54 元,由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负担 8,800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737,92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94,022.83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2026)鄂 12 民终 58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鄂 12 民终 5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 1202 民初 5623 号民事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5)鄂 1202 民初 5623 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
1、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11,876,029.50 元及占用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 11,876,029.5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93,05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8,056 元,由被告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 1202 民初 5623 号民事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3,056 元,由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2026)苏 0826 执恢 554 号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苏 0826 执恢 554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
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启迪环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 0826 民初 299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立案恢复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依法向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公司到期债务 32562873.91 元,但第三人未如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2562873.91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扣划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452 万元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涉案金额 3718.6808 万元,占公司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比例 38.37%。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26.48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14.17%,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 我方当事人名称 | 我方地位 | 对方当事人名称 | 案号 | 案由 | 与我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标的额(万元) |
|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 被告 | 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鹏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 | (2026)豫0821民初455号、(2025)赣0103民初12475号、(2025)浙0381民初20343号、(2025)内0502民初13413号、(2025)陕7102民初1629号之一、(2025)湘3122民初205号/(2026)湘31民终810号、(2026)内0207民初2024号、(2026)鄂0602民初131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6,869.22 |
|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器有限公司、湖北三峡华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 | (2025)京0112民初33741号、(2024)内02民初69号、(2025)湘31民初52号、(2025)陕0114民初3308号、(2025)浙0681民初11868号/(2025)浙06民初805号、(2025)京0108民初98996号、(2025)鄂0502民初1178号、(2025)京0108民初33459号等 | 其他经营事项纠纷 | 74,330.09 | ||
|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DC20251538号/(2025)京01财保370号、(2025)湘3122民初1666号、(2026)鄂1381民初1395号、(2026)皖0403民初7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8,415.43 | ||
|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 原告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新野县人民政府、新乡市牧野区城市管理局等 | (2025)晋10行初22号、(2025)渝0233行初78号/(2026)渝02行终148号、(2025)吉02行初43号、(2026)鄂1202行初25号、(2025)豫13行初48号、(2026)豫0711行初12号等 | 行政诉讼 | 45,558.68 |
| 北京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 | (2026)京0114民初1438号、(2024)晋0121民初8号、BIAC-(2026)001799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5,789.19 | ||
| 济南铭森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珠峰财险北京分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城市管理局等 | (2025)豫0102民初12397号、(2025)川0106民初30541号、(2026)浙0702民初4863号、(2025)京0108民初81824号/(2026)京01民终4368号、(2026)沪仲字第1822号、(2026)沪01民特368号等 | 其他事项纠纷 | 23,897.98 | ||
| 合计 | 264,860.59 | ||||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86.30 亿元。
四、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冀 0929 民初 3417 号
案号:(2025)冀 0929 执 2753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申请执行人:河北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015,693.00 元
(2)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京 0112 民初 7769 号
案号:(2026)京 0112 执 2503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 2月 27 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06,380.00 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京 0112 民初 7734 号
案号:(2026)京 0112 执 2516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 2月 27 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13,556.00 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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