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普通股28,680,000 股,发行方式为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5.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407,6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 年6月21日。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35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 | 投入进度(%)(3)=(2)/(1) |
| 1 | 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 瑞星股份 | 70,434,920.68 | 65,062,586.17 | 92.37% |
| 2 | 研发中心 | 瑞星股份 | 50,000,000.00 | 6,246,173.78 | 12.49% |
| 合计 | - | - | 120,434,920.68 | 71,308,759.95 | - |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 | 100314355948 | 5,674,637.69 |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 | 100854441626 | 9,803,565.00 |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 | 4402042829100118821 | 338,309.57 |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 | 4402042829100118945 | 4,579,508.15 |
| 合计 | - | - | 20,396,020.41 |
注:截至2026年 6月30日,公司尚有3,000.00 万元临时补流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 100510662206 账户,该账户系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支付。该 3,000万已于 2026年8 月19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
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依据《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 12个月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
不存在高风险投资。
四、决策程序
2026年8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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