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及上述产品组合等套期保值产品。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协助财务部对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信息进行预测;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二)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及业务要求,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操作方案,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资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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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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