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四。
3.涉案金额:7,269,878.75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场道”)于近日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原告屈毅与被告北京场道、重庆茗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州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余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友翠、第三人白青平、邢书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6)川 1703 民初 8022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屈毅。
2.被告一:重庆余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 号 31-8;
法定代表人:梁伟聪。
3.被告二:重庆茗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 18 号广告产业园C2-6-2;
法定代表人:何琴。
4.被告三:陈友翠。
5.被告四: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 号院1 号楼B 座 509 室;
法定代表人:柴俊虎。
6.被告五:达州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40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帆。
7.第三人:白青平、邢书云。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文兴街 123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8 月30 日,被告陈友翠以重庆茗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羽公司)的名义与重庆余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冶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茗羽公司将“四川达州民用机场迁建工程项目场道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及排水工程(一标段)P31+11-P52+10 段项目工程”发包给余冶公司,项目地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协议书第 4.2.2 条第 1 款约定,“2018 年 9 月 1 日前的工程计量支付是在甲方收到中期工程进度款后,支付乙方当期对应工程价款的 60%;在 2018 年 9 月1 日后的在每月上报计量产值的50 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期对应工程价款的 80%:在工程完工撤场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合同工程价款的 80%:在工程完工撤场后的 1 年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达到合同总价的 97%。剩余工程款在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在质保期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余款。”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在乙方施工完撤场后 1 年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至最终合同结算价款的 97%。如甲方逾期支付,则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 4 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实际交由第三人白青平、邢书云施工。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了人、材、机的进场,并于 2019 年 5月底完成了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白青平、邢书云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被告茗羽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余冶公司也迟迟未向茗羽公司主张债权。经结算:案涉项目施工总产值为 32,006,689 元,被告茗羽公司共计向余冶公司、邢书云、白青平支付 29,615,000 元后,尚欠工程款尾款 2,391,689 元。后经多次催讨,茗羽公司、陈友翠均以案涉项目审计未结束为由进行搪塞。2026 年 6 月18 日,第三人白青平、邢书云将案涉项目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屈毅,并向余冶公司、茗羽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原告认为,第三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余冶公司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茗羽公司作为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余冶公司的上一手分包人,是导致工程款支付链条断裂、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茗羽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是原告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其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被告陈友翠作为茗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高度混同。茗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频繁使用“重庆茗羽商贸有限公司”之名签署合同、进行结算,其公司意志完全由陈友翠个人掌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友翠利用其对茗羽公司的绝对控制,操纵公司从事违法转包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对茗羽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茗羽公司,对违法分包、转包链条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总承包人应确保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依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北京场道公司作为总包及发包方,对下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负有监管及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达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业主,是工程价款的最终来源。其负有确保工程价款及时足额支付至实际施工人,以保障农民工权益及工程建设秩序的法定义务。在总包及多层分包、转包导致实际施工人债权无法实现时,业主单位不能以其与总包方的合同关系对抗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诉求。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精神,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业主单位应在欠付总承包单位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重庆余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茗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 2,391,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4,868,189.75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796,488.3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9日;以 6,746,488.3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以 7,706,68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21 日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以 2,391,689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1 日计算至 2026 年 6 月26 日。以上逾期付款利息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请求判决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被告一、被告二未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10,0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 1-3 项诉讼请求金额截止 2026 年 6 月 26 日暂计 7,269,878.75 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27 日、2025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2025 年11 月 8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2月 11 日、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12日、2026 年 6 月 9 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7 月 8 日、2026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37)、《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6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67),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
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
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 | 2022年2月 | 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反申索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申索:26,280.45反申索:83,942.77(详见注1) | 利息和费用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
| 4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70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元,被告负担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6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11万元,由被告负担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 7 | 2022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8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支付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30.68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已执行完毕。 |
| 9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西富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恒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岚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0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威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1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987.5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1.1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46.42万元、反请求仲裁费2.0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2.02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20个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2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92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3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5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1,950.75 | 二审已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3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3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债权为78.42万元及利息(以78.4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算至2025年11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就前述债权可依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行使,不得单独提起清偿。四、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6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7.80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87万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2.93万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512.23万元及利息(以512.2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工期延长违约金67.17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7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7.80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87万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2.93万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512.23万元及利息(以512.2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工期延长违约金67.17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8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 | 张剑萍、第三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0606民初14082号、(2023)粤0606民初14502号 |
| 公司 | 一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万元,由被告张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9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8.0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9.09万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万元由原告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0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平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驳回李朝、桂立平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万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 21 | 2025年3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 22 | 2025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23 | 2025年4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24 | 2025年5月 |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湘蕾 | 合同纠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2,973.66万元、利息128.23万元、诉讼费损失10.29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8万元、保全保险费0.98万元;原告 |
| 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7万元,由原告承担0.0092万元,被告承担19.96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万元,由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5 | 2025年6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富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26 | 2025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64.58万元及利息;原告在1,664.5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44.67万元。由被告承担42.67万元,由原告承担2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7 | 2025年9月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57.72万元,调解费2.24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8 | 2025年12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高新分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均安建筑(南京)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二审阶段 |
| 29 | 2025年12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30 | 2026年2月 |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6.20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原告负担。 |
| 31 | 2026年3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32 | 2026年3月 | 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1,441.4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458.68万元。被告保证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5.41万元由被告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3 | 2026年5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1,882.58 | 仲裁阶段 |
| 34 | 2026年6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天津海事法院 | 1,745.34 | 一审阶段 |
| 35 | 2026年7月 | 无锡市山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1,116.99 | 一审阶段 |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6 年8月27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KONG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280.45 万元,反申索金额 970,044,185.67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83,942.77 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 2026 年7 月 28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9 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241.60 万元(含本次诉讼案件)。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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