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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珈凯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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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9月8日(星期二)15:00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818号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70)。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5:00 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天工路 818 号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15:00—2026年9月8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36,921,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程》以及《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2.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5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2.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7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8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图1

负责人:

徐晨

主办律师:

林惠 李伟

洪赵骏 追志军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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