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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2026年半年度经营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5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 象屿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 象屿Y1

债券代码:242565 债券简称:25 象屿Y1

债券代码:242747 债券简称:25 象屿Y2

债券代码:242748 债券简称:25 象屿Y3

债券代码:244130 债券简称:25 象屿Y4

债券代码:244131 债券简称:25 象屿Y5

债券代码:244650 债券简称:26 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2025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包括上述0.12 元/股以及2025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0.1元/股)总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6—2026/6/172026/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39,015,5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0,681,864.68元(含税)。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实施 2025 年度的中期分红,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综上,2025 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总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 元(含税)

三、 本次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6—2026/6/172026/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法人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五位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8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6516003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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