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 京 大 成 ( 成 都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四 川 千 里 倍 益 康 医 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2026)法意字第 1845 号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 京 大 成 ( 成 都 )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sup>th</sup> Road,Tianfu 2<sup>nd</sup>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Bej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 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益康”)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原松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 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了《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年9月9日(星期三)15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8 日15:00—2026 年 9 月 9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39,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39,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39,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刘守民律师
经办律师: 苏绍魁
苏绍魁律师
原机雪
原松雷律师
二〇二六年九月7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