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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城开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已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三经调解结案,并已执行完毕;案件四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五为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六为一审已判决(津投城开已上诉);案件七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八为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九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十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八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华升物业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55,000.00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347,218.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5,780,000.00 元;案件四涉案金额369,437.00 元;案件五涉案金额 0 元;案件六涉案金额 4,333,187.00 元;案件七涉案金额 11,574.7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 18,774.7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 7,082,770.60 元;案件十涉案金额 2,961,902.50 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均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起案件,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案件编号原告被告/第三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元)案件阶段
1(2025)津0110民初6264号刘畅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物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5,000.00执行完毕
2(2026)津02民终2909号张帆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物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损害赔偿纠纷347,218.00终审判决
3(2026)闽0203民初1697号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津投城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5,780,000.00调解结案,执行完毕
4(2026)津0110民初1640号天津市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投城开、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承揽合同纠纷369,437.00一审判决(已生效)
5(2026)津0112民初5107号郭殿顺华升物业、王荣雪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撤诉
6(2026)津0103民初1958号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333,187.00一审已判决(津投城开已上诉)
7(2026)津0116民初6374号张伟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1,574.70一审判决(已生效)
8(2026)津0116民初7210号王景云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8,774.70一审判决(已生效)
9(2026)津0113民初325号于普文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7,082,770.60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10(2025)津0113民初18769号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961,902.50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 2024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 年4月22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2025 年7月 1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2025 年8 月27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11月8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6 年4 月25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2026 年4月30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十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刘畅诉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物业案

2025 年 12 月 3 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 0110 民初 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畅经济损失(含财产损失和房屋维修费)25,000 元;驳回原告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2、案件二:张帆诉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上诉人华升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帆、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5)津 0103 民初 18046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 20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2 民终29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三: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案

2026 年 4 月 28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 0203民初 1697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津投城开应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178 万元。截至调解协议签订日,津投城开已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 878 万元,剩余300 万元财务顾问费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150 万元;2026 年5月 30 日前,津投城开向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 15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所涉款项已支付完成,该案执行完毕。

4、案件四: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6 年4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0 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465.15 元及 2026 年 1 月 26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026 年 1 月 26日至 2026 年 2 月 5 日利息计算基数为 217,493.30 元,2026 年 2 月 6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93,465.15 元,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驳回原告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五:郭殿顺诉华升物业、王荣雪案

2026 年 5 月1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2 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郭殿顺撤诉。

6、案件六: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 年 5月 2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103 民初 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333,187.00 元及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津投城开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7、案件七:张伟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 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 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为原告张伟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 6 号楼-1-502 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张伟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王景云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升物业案

2026 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0116 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为原告王景云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岸英郡 6 号楼-1-501 房屋屋顶全面维修,整体铲除原破损防水层,找平基层,重新全部铺设油毡,做好防水措施;驳回原告王景云其他诉讼请求。

9、案件九: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 年 6 月 12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6)津 011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 民初 9415 号案件工程款 6,852,770.6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 6,852,770.6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 年10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 0113 民初 9415 号案件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 230,00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 年10 月29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12 月19 日止);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 0113 民初 9415 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82,770.6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止,按照日0.0175%标准计算);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6 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 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 0113 民初 8546 号案件货款 2,961,902.50 元;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2019)津0113 民初8546 号案件受理费 15,248.00 元;驳回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十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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