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油服”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石化油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石化油服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以下称“A股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以下称“H股股东会”,与“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石化油服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柏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789,608,858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 67.47% ;出席A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68,726,364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A股股份总数的 73.59% ;出席H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20,606,494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H股股份总数的 52.14% 。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0项,其中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1至6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7至10项议案。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A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H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和 A 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H 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金恩
见证律师: 高巍
高巍
李此一
李北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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