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乙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37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智微智能”)的委托,担任智微智能本次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5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的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7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计划在天津市建设智能算力集群,通过购买智算服务器,并将服务器改配调优后运营,满足下游客户不断增长的智算服务需求。发行人智算业务由控股子公司南宁市腾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智算)作为核心载体运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发行人需取得对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成本主要包括资产折旧、机房及宽带租赁费用等,测算运营期内综合毛利率为 27.45%。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未进行再融资,首发募集资金 9.51 亿元,用于“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新一代AI 基础设施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变更,“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和“新一代 AI 基础设施产业化项目”截至报告期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39.05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6.35亿元,同时拥有尚未使用银行授信额度超过 60亿元。同时,公司长短期借款合计 28.73亿元且呈增长的态势。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募投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应用场景、现有智算业务板块细分收入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是否属于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说明发行人现有技术、人员及运营能力能否支持本次募投项目的开展。(2)前次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前次募投项目长期未实施完毕的原因,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下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募项目与前募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3)请结合公司目前算力规模、主要竞争对手的产能规模及扩产计划、公司意向客户或已获取订单情况,说明本次新增算力规模安排的合理性,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消化措施。(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机房出租方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实施项目所需场地、硬件和技术保障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机房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相关租赁协议,说明租赁期限能否覆盖项目实施周期,续租安排及出租方履约能力,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因租赁场地到期、续租不确定导致中断的风险。(5)本次募投项目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的最新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是否存在障碍;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其他所需的资质、审批备案。(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7)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稳定性,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8)在保有大量货币资金的基础上,公司存在大额长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规模增长情况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等,量化测算并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9)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4)(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4)-(7)(9)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 核查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IDC运营服务合同》;
2.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出租方的基本信息;
3. 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查询检索出租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4. 核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5. 核查出租方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 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7. 电话咨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单独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的意见;
8. 核查发行人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受理文件;
9. 查阅《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10.查阅《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1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和效益测算明细表;
1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收益明细;
13.查阅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算力服务器折旧年限等可比数据;
14.登录独立第三方机柜供应商北京天鸿智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thhtcloud.com/index.html)查询其公开报价信息;
15.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
询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
16.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new/index.jsp)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业务情况;
17.查阅《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8.查阅有关高性能算力芯片及设备的国际贸易政策;
19.核查发行人智算业务的部分采购合同及部分定金支付凭证;
20.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授信台账、借款台账、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资料;
21.就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
22.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机房出租方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实施项目所需场地、硬件和技术保障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机房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相关租赁协议,说明租赁期限能否覆盖项目实施周期,续租安排及出租方履约能力,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因租赁场地到期、续租不确定导致中断的风险
(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机房出租方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实施项目所需场地、硬件和技术保障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机房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模式及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系发行人通过采购第三方 IDC服务的方式实施,即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IDC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IDC合同”),由出租方作为 IDC 服务提供方向发行人提供机房场地及机柜的使用权,以及电力、制冷、网络、运维等配套基础设施服务(下称“机房租赁”)。
本次募投项目机房租赁出租方系国内知名企业,成立于 2001 年,经营规模大、资信状况良好,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持续的 IDC 运营服务能力。
②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租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未新增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机房的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新增关联交易。
③发行人实施项目所需场地、硬件和技术保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具备 IDC 资质的机房出租方签署机房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约定项目实施所需场地将由机房出租方提供,项目实施期间所需的机柜、供配电、制冷等配套硬件基础设施、机房所需的运营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机房出租方将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以及发行人项目实施要求予以提供和保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不会存在因租赁机房场地、硬件或技术保障不足而导致的重大运营风险。
④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机房实施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通过租赁机房的方式实施,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当前智能算力需求快速增长,智算服务市场处于高速发展期,若采用自行投资建设机房的方式实施,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短时间内难以满足公司当前智算业务快速增长的要求;租赁园区现有机房/机柜可实现快速部署并投入运营,有利于发行人适配不同客户的区位需求,提升业务拓展效率。第二,通过租赁机房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可减少因购置土地、工程建设等导致的大规模资金支出,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并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发行人合理配置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第三,租赁现有机房部署自有算力设备系智算服务行业通行模式,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采用租赁机房实施系基于自身智算业务发展阶段、基建投资风险、资金使用效率、行业惯例等因素考虑,具有合理性。
(2)结合相关租赁协议,说明租赁期限能否覆盖项目实施周期,续租安排及出租方履约能力,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因租赁场地到期、续租不确定导致中断的风险
①租赁期限与项目实施周期的匹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 IDC 合同,该合同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生效,有效期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的建设期为一年,运营期为五年。IDC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基本覆盖项目建设期及项目运营期;若在 IDC 合同到期前项目运营未结束,发行人将通过 IDC 合同的续期机制保障项目运营期内租赁机房的持续、稳定。
②续租安排及出租方的履约能力
根据 IDC 合同的约定,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机房租赁形成了优先续约、解约补偿的双重保障机制。
本次募投项目机房租赁出租方系国内知名企业,经营规模大、资信状况良好,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持续的 IDC 运营服务能力,且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七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中对相关风险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五)募投项目场地租赁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的实施场地拟采用租赁数据中心方式。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能够基本覆盖本次项目的实施周期,且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司预计续租相关事项不存在重大障碍。但租赁场地可能存在经营场所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可能面临重新寻找新的募投项目实施场地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搬迁损失等风险,进而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的机房租赁期限能够基本覆盖项目建设期及项目运营期,IDC 合同已就优先续约及解约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出租方具备持续履约能力,因租赁场地到期、续租不确定导致项目中断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关于募投项目场地租赁的风险。
2. 本次募投项目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的最新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是否存在障碍;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其他所需的资质、审批备案
(1)本次募投项目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的最新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是否存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已将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申请已获受理(受理通知书编号:工信电许可〔2026〕4216 号),目前处于审核阶段。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发行人将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审批进展持续跟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预计将于本次募投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前取得该证书。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满足上述条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实质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其他所需的资质、审批备案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 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不属于需要履行政府核准手续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26年7月15日取得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编号:津武审批投资备〔2026〕668号),“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已完成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系发行人承租第三方已建成的数据产业园中的现有机柜,自主购置部署智算服务器并完成集群调试后投入运营,为客户提供智能算力服务,不属于该名录规定的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类别,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所在的数据产业园已完成整体节能审查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津发改许可〔2022〕19 号)。经本所律师咨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回复确认,产业园内单个项目能耗在批复的总能耗范围内的,无需单独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的年度能耗总量,未超过其所在的数据产业园整体节能审查批准的总能耗规模;该项目运营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园能耗管理要求,确保该项目能耗始终处于产业园整体节能审查批准的能耗范围之内。因此,发行人作为数据产业园内的机柜承租方,无需再就本次募投项目单独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处于审核阶段外,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其他资质、审批备案。
3.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①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
A. 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20,000.00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投资项目 | 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是否资本性支出 |
| 1 | 项目建设投资 | 328,058.91 | 220,000.00 | - |
| 1.1 | 机房及宽带租赁费 | 5,144.23 | - | 否 |
| 1.2 | 设备购置费用 | 322,914.68 | 220,000.00 | 是 |
| 2 | 基本预备费用 | 3,280.59 | - | 否 |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786.25 | - | 否 |
| 项目总投资 | 332,125.74 | 220,000.00 | - | |
B.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拟使用募集资金 67,000.00万元,系非资本性支出。
②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7,000.00万元(含),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金额合计为 67,000.0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3.34%,未超过30%,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其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 |
| 1 | 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 | 332,125.74 | 220,000.00 | -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67,000.00 | 67,000.00 | 67,000.00 |
| 项目总投资 | 399,125.74 | 287,000.00 | 67,000.00 |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2)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效益测算,现对“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效益测算情况分析如下:
①收入测算
本项目通过建设智算中心,为客户提供算力资源及配套服务。营业收入主要结合项目提供的算力资源规模、服务价格、市场开拓情况、客户需求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周期进行测算。
本项目的销量测算以算力资源规模为基础,主要结合发行人战略规划、下游市场需求、现有客户及新开拓客户调研等因素确定,具体系根据智算服务器台数和利用率计算得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1 年,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上架等将在T+1 上半年内分批到位,计划于 T+1 下半年实现投产运营,考虑合同约期一般为 5 年,因此 T+1 和 T+6 的运营月份均按 6 个月测算;考虑公司的客户算力需求远超本次募投项目算力规模,T+1 下半年至 T+6 上半年的投产期间均按照总算力利用率100%实现稳定输出进行测算。
本项目算力服务价格,智算训练服务器为 9,722.22 元/P/月,智算推理服务器为 4,250.00 元/P/月,主要基于运营期间成本测算情况及下游客户订单价格谈判情况等谨慎预估。考虑到算力服务价格受智算服务器设备的性能配置影响较大,而同行业公司并未直接披露其构建智算集群所投入的 AI 服务器具体型号及性能,因此,无法与同行业公司服务价格进行直接比较。
本项目营业收入测算情况如下:
| 项目 | 指标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智算训练服务器 | 算力规模(P) | 5,760 | 5,760 | 5,760 | 5,760 | 5,760 | 5,760 |
| 服务单价(元/P/年) | 116,667 | 116,667 | 116,667 | 116,667 | 116,667 | 116,667 | |
| 服务单价(元/P/月) | 9,722.22 | 9,722.22 | 9,722.22 | 9,722.22 | 9,722.22 | 9,722.22 | |
| 利用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收入(万元) | 33,600 | 67,200 | 67,200 | 67,200 | 67,200 | 33,600 | |
| 智算推理服务器 | 算力规模(P) | 5,120 | 5,120 | 5,120 | 5,120 | 5,120 | 5,120 |
| 服务单价(元/P/年) | 51,000 | 51,000 | 51,000 | 51,000 | 51,000 | 51,000 | |
| 服务单价(元/P/月) | 4,250.00 | 4,250.00 | 4,250.00 | 4,250.00 | 4,250.00 | 4,250.00 | |
| 利用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收入(万元) | 13,056 | 26,112 | 26,112 | 26,112 | 26,112 | 13,056 | |
| 总收入(万元) | 46,656 | 93,312 | 93,312 | 93,312 | 93,312 | 46,656 | |
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1 年,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上架等将在 T+1 上半年内分批到位,计划于 T+1 下半年实现投产运营,考虑合同约期一般为 5 年,因此 T+1 和T+6的运营月份均按 6 个月测算。
②成本费用测算
本项目运营期(含建设期)的营业成本及费用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指标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1 | 营业成本 | 33,841.75 | 67,690.76 | 67,698.24 | 67,705.94 | 67,713.87 | 33,861.02 |
| 1.1 | 折旧摊销 | 28,576.52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28,576.52 |
| 1.2 | 机房租赁费 | 4,752.00 | 9,504.00 | 9,504.00 | 9,504.00 | 9,504.00 | 4,752.00 |
| 1.3 | 网络宽带费 | 392.23 | 784.46 | 784.46 | 784.46 | 784.46 | 392.23 |
| 1.4 | 人工成本 | 121.00 | 249.26 | 256.74 | 264.44 | 272.37 | 140.27 |
| 2 | 管理费用 | 233.28 | 466.56 | 466.56 | 466.56 | 466.56 | 233.28 |
| 3 | 销售费用 | 233.28 | 466.56 | 466.56 | 466.56 | 466.56 | 233.28 |
| 合计 | 34,308.31 | 68,623.88 | 68,631.36 | 68,639.06 | 68,646.99 | 34,327.58 | |
A. 营业成本测算
发行人营业成本主要包括设备的折旧摊销、机房租赁费、网络宽带费及人工成本,其中折旧摊销和机房租赁费合计占比各年度均超过98%,为最主要的成本构成项,该等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智算业务成本结构类似,具备合理性,具体如下:
| 营业成本构成 | 宏景科技 | 中贝通信 | 首都在线 | 本次募投 |
| 折旧摊销 | 79.55% | 86.49% | 84.65% | 84.42% |
| 机柜租赁 | 17.07% | 7.46% | 14.22% | 14.04% |
| 合计 | 96.62% | 93.95% | 98.86% | 98.46%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就本项目而言,设备的折旧摊销系根据本项目拟购置的智算服务器以及其他配件设备金额、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进行测算。其中,主要设备购置费用基于市场报价结果进行确定;本次募投项目算力服务器折旧年限为 5年,期限合理;残值率为0%,较为谨慎。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智算业务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比较如下:
| 公司 | 智算设备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 宏景科技 | 5 | 5% |
| 优刻得 | 5 | 5% |
| 利通电子 | 5 | 5% |
| 首都在线 | 5 | 5% |
| 本次募投 | 5 | 0%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智算设备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残值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测算更为谨慎。
本次募投项目的机柜租赁费用按照智算服务器功耗包月结算,机柜租赁单价为750元/kW/月,系根据发行人与潜在供应商洽谈后确定,根据独立第三方机柜供应商北京天鸿智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公开报价信息,北京及周边地区的机柜租赁单价在650元/kW/月至 1,100 元/kW/月不等,本次募投测算单价在该报价范围内,具备合理性。
此外,营业成本中的网络宽带费用及人工成本主要依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发行人经验进行估算。
B. 费用测算
本项目期间费用主要包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包括营销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产品广告、渠道建立等其他市场推广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发行人经验预计,取值比例为0.50%。管理费用包括资产折旧、办公差旅费、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等。管理费用根据公司经验预计,取值比例为 0.50%。
③税费测算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智微智能,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预计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率15%进行测算,具备合理性。
④项目效益测算
根据前述测算依据,本项目的预计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指标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平均 |
| 1 | 营业收入 | 46,656.00 | 93,312.00 | 93,312.00 | 93,312.00 | 93,312.00 | 46,656.00 | 77,760.00 |
| 2 | 总成本费用 | 34,308.31 | 68,623.88 | 68,631.36 | 68,639.06 | 68,646.99 | 34,327.58 | 57,196.20 |
| 3 | 利润总额 | 12,347.69 | 24,688.12 | 24,680.64 | 24,672.94 | 24,665.01 | 12,328.42 | 20,563.80 |
| 4 | 企业所得税 | 1,852.15 | 3,703.22 | 3,702.10 | 3,700.94 | 3,699.75 | 1,849.26 | 3,084.57 |
| 5 | 净利润 | 10,495.54 | 20,984.90 | 20,978.55 | 20,972.00 | 20,965.26 | 10,479.16 | 17,479.23 |
| 6 | 毛利率 | 27.47% | 27.46% | 27.45% | 27.44% | 27.43% | 27.42% | 27.45% |
根据现金流折现模型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年均毛利率为 27.45%,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4.48年,税后内部投资收益率为 10.17%,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良好。
鉴于毛利率是对净利润测算、折现法下内部收益率测算影响最大的指标,本项目以毛利率作为关键测算参数,分析如下:
A. 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对比
鉴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智算业务以智算设备集成服务为主,发行人自持服务器提供算力资源的规模较小且服务器性能与本次募投项目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毛利率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现有业务毛利率水平缺乏可比性。
B. 与同行业可比项目对比
本项目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智算业务毛利率对比如下:
| 序号 |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业务名称 | 2025年度/募投项目 |
| 1 | 301396.SZ | 宏景科技 | 算力服务 | 24.79% |
| 2 | 603629.SH | 利通电子 | 算力租赁业务 | 38.55% |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序号 |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业务名称 | 2025年度/募投项目 |
| 3 | 603220.SH | 中贝通信 | 智算业务 | 33.85% |
| 4 | 300857.SZ | 协创数据 | 智能算力产品及服务 | 25.53% |
| 5 | 300634.SZ | 彩讯股份 | 智算募投项目 | 29.65% |
| 6 | 300846.SZ | 首都在线 | 智算募投项目 | 29.62% |
| 平均值 | 30.33% | |||
| 本项目平均毛利率 | 27.45% | |||
数据来源:除彩讯股份和首都在线外,可比公司毛利率数据取自各上市公司 2025 年报;彩讯股份和首都在线毛利率数据取自其 2026 年度再融资同类募投项目毛利率。
如上所示,本项目平均毛利率处于可比公司类似业务毛利率区间内,项目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与谨慎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测算过程合理有据,测算依据及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同行业可比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整体效益测算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4. 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稳定性,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1)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①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
本次“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1年,整体按照场地准备和检测、设备购置、改配/安装/调试测试/上架、人员招聘培训、试运行/验收/投运的建设节奏统筹排布施工进度。其中,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上架等将在 1年内分批到位。
发行人计划于 T+1 年上半年内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上架,T+1 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运营。考虑到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智算服务合同约期一般为 5年,因此T+1和T+6的运营月份均按 6个月测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结合在手长期算力服务订单测算服务器需求规模,制定了智算服务器的采购计划,已确定部分智算服务器的供应商并完成初步定金支付,供货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交付周期及逾期赔付条款,设备分批到货,交付节奏与1年整体建设期规划相匹配。
②募投项目的折旧摊销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折旧政策与发行人现有算力设备折旧政策一致,具体如下:
| 资产类别 | 使用寿命(年) | 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智算服务器 | 5 | 0% | 20% |
| 配套设备(交换机、光模块等配件) | 5 | 0% | 20% |
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残值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测算更为谨慎,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之“(2)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③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及新增折旧摊销的测算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各类固定资产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资产品类 | 新增金额(不含税) |
| 1 | 智算服务器 | 280,238.94 |
| 2 | 交换机 | 3,746.23 |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序号 | 资产品类 | 新增金额(不含税) |
| 3 | 光模块 | 1,743.98 |
| 4 | 线缆 | 36.05 |
| 合计 | 285,765.20 | |
本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一年,建设完成后即转固运营投产,公司计划于 T+上半年内完成所有的设备安装、调试及上架,T+1下半年开始实施运营,因此以上资产设备于T+1下半年开始转固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新增固定资产金额及折旧政策,按设备于T+1年下半年转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各年度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如下:
| 项目 | T+1 | T+1 | T+3 | T+4 | T+5 | T+6 |
|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金额(万元) | 28,576.52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28,576.52 |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年度新增折旧摊销金额最高为 57,153.04 万元,主要由智算服务器折旧构成。
④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为测算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经谨慎考虑,假设发行人现有营业收入、净利润保持不变,募投项目建成后带来的收入贡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逐渐释放(该数据仅为新增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影响测算所做的假设性测算,不代表发行人对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任何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承诺),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1) | 28,576.52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57,153.04 | 28,576.52 |
|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现有营业收入(2) | 408,675.79 | 408,675.79 | 408,675.79 | 408,675.79 | 408,675.79 | 408,675.79 |
| 募投项目新增营业收入(3) | 46,656.00 | 93,312.00 | 93,312.00 | 93,312.00 | 93,312.00 | 46,656.00 |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项目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预计总营业收入(4=2+3) | 455,331.79 | 501,987.79 | 501,987.79 | 501,987.79 | 501,987.79 | 455,331.79 |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总营业收入的比例(1/4) | 6.28% | 11.39% | 11.39% | 11.39% | 11.39% | 6.28% |
|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 ||||||
| 现有净利润(5) | 27,214.57 | 27,214.57 | 27,214.57 | 27,214.57 | 27,214.57 | 27,214.57 |
| 募投项目新增净利润(已考虑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6) | 10,495.54 | 20,984.90 | 20,978.55 | 20,972.00 | 20,965.26 | 10,479.16 |
| 预计总净利润(7=5+6) | 37,710.11 | 48,199.47 | 48,193.12 | 48,186.57 | 48,179.83 | 37,693.73 |
注 1:现有营业收入和现有净利润为 2025 年度数据,并假设未来年度不变; 注 2:上述预计营业收入、预计净利润等指标仅用于量化测算折旧及摊销影响,不构成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或承诺。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进行效益测算时已充分考虑新增折旧的影响,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规划和测算,募投项目 mathrm T +1 下半年即进入投产运营期,当年预计新增折旧金额为 28,576.52 万元,新增折旧金额占当期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28%;T+2 起,预计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最高为57,153.04万元,新增折旧金额占同期整体营业收入的最高比例为 11.39%,总体占比不高。
同时,在项目效益预测中已充分覆盖折旧摊销成本,募投项目将有效提升发行人业绩。在上述测算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募投项目自投产当期至项目运营结束各年度均有净利润产生,不存在因项目亏损而侵蚀发行人原有业绩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按照发行人本次募投计划及预计生产经营状况,本次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稳定性,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
①本次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来源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本次募投项目的核心设备为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智算服务器主要向有一定规模和地位的境内供应商采购。发行人通常不直接向境外厂商采购相关设备,而是通过上述境内供应商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由相关供应商负责设备采购、进口及交付等环节。
发行人自境内供应商采购的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部分原产于国外厂商,主要涉及进口领域的下列法律法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 年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经比对,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不涉及目录项下禁止或限制进口的产品或技术。
发行人主要的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供应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涵盖供应链管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电子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等,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主要供应商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进口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来源具备合法合规性。
②设备采购来源的稳定性
发行人智算业务主要供应商在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领域具备相应的行业积累和品牌信誉。上述供应商的行业地位和履约能力可以支撑公司大规模、持续性的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需求。
自 2024 年开展智算业务以来,发行人通过对智算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与上游智算设备供应商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掌握了稳定的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渠道资源,能够及时、稳定地采购和部署行业内所需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以建设智算中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正常延续,期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各供应商在产品品质、交付时效等方面均符合发行人的采购要求,供应链持续稳定。
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向单一供应商集中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供应商超过
10家,供应链生态良好,有利于发行人在采购定价和交付条件上获得更优条款,并提升设备供应的稳定性。
③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通常不直接向境外厂商采购相关设备,而是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智算服务器及相关配套设备,由相关供应商负责设备采购、进口及交付等环节。发行人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相对方为境内注册的经营主体,采购款项及货物交付主要发生在境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不涉及对境外供应商或境外采购渠道的重大依赖。
(3)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①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
A. 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及规则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球高性能智算服务器市场主要由境外厂商占据主导地位,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是影响智算服务器供应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部分国家通过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将先进计算芯片以及搭载该等芯片的服务器、整机系统等物项纳入管制范围,对相关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及转移实施许可管理。
自 2022 年以来,相关国家陆续出台并修订针对先进计算芯片及半导体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则;近期,相关国家又调整了部分高性能 AI 算力芯片的出口管制措施,允许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出口至中国市场。相关出口管制规则仍在持续动态调整中。
B. 相关贸易政策变化对公司设备采购的具体影响
从境外出口管制政策角度看,高性能智算服务器属于相关国家出口管制持续关注的重点物项,发行人部分设备或配件采购可能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伴随智算产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与前述政策环境相适应的供应链渠道日趋成熟,报告期内发行人智算设备采购及交付整体正常。
若未来相关国家进一步调整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或进一步加强上游供应链审查,可能对发行人设备采购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影响主要体现为设备供给数量、采购价格、交付周期以及供应商合规审查要求等方面。
②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智算服务器主要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发行人与境内供应商通过签署正规的商业采购合同获取智算服务器,同行业上市公司亦普遍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智算服务器,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算设备采购及客户交付整体正常,可以满足业务发展及客户交付需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的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未对发行人采购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发行人已形成较为多元的供应链体系和稳定的供货渠道。即便未来相关政策和审查进一步收紧,可能对发行人部分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节奏、采购成本产生阶段性的影响,但不会阻碍发行人业务布局及常态化经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预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 对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涉及购置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发行人拟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相关服务器,不存在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进口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情况,现行的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未对发行人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积累长期合作、供应稳定的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供应商,并与主要供应商签署合计金额可以覆盖本次募投项目采购金额的智算服务器采购合同并支付部分定金,设备采购落实程度较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即便未来相关政策和审查进一步收紧,可能对发行人部分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节奏、采购成本产生阶段性的影响,但不会对项目整体建设和实施安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 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相关国家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发行人已建立了应对机制,具体包括:(1)加强与核心供应商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并维持多家供应商采购算力服务器设备的模式,积极拓展多元化的采购渠道,减少对单一供应商及货源的依赖;(2)发行人根据下游客户需求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并提前锁定货源,通过支付定金、约定交付周期及逾期违约责任等方式,增强设备到货的确定性;(3)坚持多元化设备区域来源的战略方向,积极推进国产算力生态的适配融合,丰富资源供给结构,增强供应链韧性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对相关风险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受限的风险
公司智算业务主要采购内容为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销售等经营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但采购的部分设备或部件原产于境外。受境外出口管制政策、市场供需关系、供应链环境变化等影响,公司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及交货时间不完全可控,存在采购价格上升、交付数量低于预定数量或交付时间晚于预定时间的风险;如出现前述情形,可能对公司智算业务的开展、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带来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主要供应商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进口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来源具备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稳定且持续,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重大依赖,设备采购来源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主要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不涉及对境外供应商或境外采购渠道的重大依赖;发行人相关设备采购可能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一定影响,但发行人已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相关贸易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
5. 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1)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会计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主要内容 | 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 | 构成财务性投资的金额 |
| 长期股权投资 | 对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 2,327.29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 | 63,524.67 | - |
| 应收款项融资 | 银行承兑汇票 | 701.01 | - |
| 其他应收款 | 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 | 458.25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待抵扣进项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信用证利息 | 31,380.13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对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 13,948.28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对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 2,500.00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预付设备及工程款 | 2,903.51 | - |
| 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 | - | - | - |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项目 | 主要内容 | 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 | 构成财务性投资的金额 |
| 截至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 | 271,813.05 | - |
| 占比 | - | - | 0.00% |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即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的情形。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科目具体构成如下:
①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对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期末余额(万元) | 投资背景、目的及与公司业务协同关系 | 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
| 1 | 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 2,327.29 | 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聚焦于“泛信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定位为泛信创IT硬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业务核心是融合信创与AI技术,提供从底层硬件到上层应用的全套数智化基础设施解决方案,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 否 |
| 合计 | 2,327.29 | - | - | |
②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63,524.67 万元,主要为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理财产品,旨在满足发行人各项资金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提高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率,安全性较高、风险较低,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③应收款项融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 701.01 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④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458.25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等日常经营相关的款项,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⑤持有待售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待售资产。
⑥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 31,380.13 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项目及信用证利息,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⑦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 13,948.28 万元,系发行人为抓住业务机会,跟进行业最新研究动态和研究方向,对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期末余额(万元) | 投资背景、目的及与公司业务协同关系 | 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
| 1 | 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645.06 | 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AI算力与模型效能优化的科技企业,智微智能投资深涌智能旨在打通从AI算力硬件到算力智能调度的全链路能力,为企业提供高效、经济且稳定的AI计算解决方案。深涌智能的技术解决方案将推动智微智能在算力管理和优化方面的研发进步,双方也可以结合各自领域的研发能力,提升智微智能在AIGC大模型算力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力 | 否 |
| 2 | 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 | 234.00 | 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智能驱动系统解决方案,智微智能投资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旨在共同构建新一代高性能、高智能的机器人动力与控制核心 | 否 |
| 3 | 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 | 12,069.22 | 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于大模型推理LPU+芯片的初创企业,其技术路线与产品定位与智微智能在AI服务器、边缘计算、具身智能、行业终端等领域的布局高度契合。通过对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发行人将向上游芯片端进行延伸,增强在AI服务器、具身智能、边缘及端侧领域的原厂能力,以期实现双方在技术、生态、资源、市场上的全面协同 | 否 |
| 合计 | 13,948.28 | - | - | |
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2,500.00 万元,是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形成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对参股公司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期末余额(万元) | 投资背景、目的及与公司业务协同关系 | 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
| 1 | 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出于投资北京星源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智机器人”)之需求,智微智能参与发起设立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星源智机器人外,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公司通过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星源智机器人,进一步完善在机器人大小脑控制器上的布局,增强在大小脑控制器上的软件、算法能力,以期实现双方在技术、资源、市场上的协同 | 否 |
| 2 | 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柔性传感材料为核心,开发出了柔性可拉伸传感器,智微智能通过战略投资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双方的技术优势,延展并丰富机器人产业链方案,积极拓宽具身智能产业新赛道 | 否 |
| 合计 | 2,500.00 | - | - | |
⑨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903.51 万元,主要为预付设备及工程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资产均服务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需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外股权投资为对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持股比例 | 认缴注册资本/份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实缴时间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 后续处置计划 |
| 1 | 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 2,327.29 | 30.00% | 1,500.00 | 2,100.00 | 2025.04 | 泛信创IT硬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产品覆盖计算机终端(台式机、笔记本、AIPC等)、服务器、行业终端、数据通信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 否 | 深圳华清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聚焦于“泛信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其业务核心是融合信创与AI技术,提供从底层硬件到上层应用的全套数智化基础设施解决方案,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 | 暂无处置计划 |
| 840.00 | 2025.05 | |||||||||
| 2 | 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645.06 | 6.09% | 10.33 | 400.00 | 2024.09 | 为企业提供AI算力资源管理与优化的全栈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算力集群建设与管理、大模型应用支持、GPU资源联合运营,以及后续拟推出的智能算力调度系统与Enova Copilot(面向大模型应用的企业级算力优化平台产品) | 否 | 杭州深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将推动智微智能在算力管理和优化方面的研发进步,双方也可以结合各自领域的研发能力,提升智微智能在AIGC大模型算力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力 | 暂无处置计划 |
| 3 | 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 | 234.00 | 5.85% | 6.00 | 240.00 | 2025.03 | 为客户解决驱动电机振动,噪音等问题,提升运动控制精度,提供整体智能驱动系统方案,主要产品包括单体电机、减速箱电机、轮毂电机等 | 否 | 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智能驱动系统解决方案,智微智能投资深圳市云海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旨在共同构建新一代高性能、高智能的机器人动力与控制核心 | 暂无处置计划 |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持股比例 | 认缴注册资本/份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实缴时间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 后续处置计划 |
| 4 | 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 | 12,069.22 | 4.16% | 24.26 | 1,000.00 | 2026.01 | 专注于AI推理算力领域,核心产品采用LPU+架构,主要面向具身智能、AI推理服务器、边缘计算等场景 | 否 | 通过对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公司将向上游芯片端进行延伸,增强在AI服务器、具身智能、边缘及端侧领域的原厂能力,以期实现双方在技术、生态、资源、市场上的全面协同 | 暂无处置计划 |
| 2,000.00 | 2026.03 | |||||||||
| 1,000.00 | 2026.04 | |||||||||
| 5 | 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15.06% | 500.00 | 500.00 | 2026.01 | 穿透标的星源智机器人核心产品包括基于VLM技术路线开发的具身智能大模型与集成自研算法的机器人大脑控制器,是国内少数实现大脑域控工程化落地的企业之一 | 否 | 出于投资星源智机器人之需求,公司投资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进一步完善在机器人大小脑控制器上的布局,增强在大小脑控制器上的软件、算法能力 | 暂无处置计划 |
| 6 | 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9.38% | 23.55 | 1,000.00 | 2025.07 | 从事柔性传感器及智能穿戴设备、软硬件一体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主要应用于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动捕等场景 | 否 | 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柔性传感材料为核心,开发出了柔性可拉伸传感器,智微智能通过战略投资南京宇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双方的技术优势,延展并丰富机器人产业链方案,积极拓宽具身智能产业新赛道 | 暂无处置计划 |
| 1,000.00 | 2025.10 | |||||||||
| 7 | 傲世创科有限公司 | 0.00 | 20.00% | 0.00 | 0.00 | 尚未出资 | 2024年设立,业务未实际开展 | 否 | 显卡、PC整机以及AIPC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协同合作 | 暂无处置计划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6 年 6 月 1 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 2025年12月1 日)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投资类金融业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业务,不存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投资或拟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③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对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犀里光电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
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元川微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分析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5.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之“(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犀里光电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注册资本/份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实缴时间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 后续处置计划 |
| 1 | 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76% | 2,090.00 | 2,050.00 | 2026.07 | 穿透标的伏羲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羲半导体”)主要业务为国产服务器设计以及BMC芯片设计 | 否 | 出于投资伏羲半导体之需求,公司投资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业务向上游BMC芯片端进行延伸,增强在AI服务器、通用服务器、存储服务器等领域的原厂能力,以期实现双方在技术、生态、资源、市场上的全面协同 | 暂无处置计划 |
| 2 | 犀里光电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 0.89% | 1.30 | 500.00 | 2026.07 | 从事薄膜铌酸锂(TFLN)光子芯片平台的研发与产业化,已完成从底层晶圆级工艺到高速调制器、多波长光源、光子引擎等产业布局,覆盖高速光互联环节 | 否 | 公司为犀里光电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产业投资方,实现服务器硬件+光子芯片+算力光互联的垂直整合,助力公司构建“算力硬件+调度平台+光互联芯片”完整方案 | 暂无处置计划 |
上述对外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要求,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④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A. 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 年 1 月,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向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500 万元,占其 15.06%份额。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向为单一投资标的,仅投资星源智机器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星源智机器人2.32%股权,除星源智机器人外,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星源智机器人核心产品包括基于 VLM 技术路线开发的具身智能大模型与集成自研算法的机器人大脑控制器。发行人通过共青城楷联恒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星源智机器人,进一步完善在机器人大小脑控制器上的布局,增强在大小脑控制器上的软件、算法能力,以期实现双方在技术、资源、市场上的协同,该项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B. 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 年 7 月,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向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2,090万元,占其 49.76%份额。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向为单一投资标的,仅投资伏羲半导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伏羲半导体 10.26%股权,除伏羲半导体外,深圳市联道泽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伏羲半导体专注于提供企业级存储软硬件研发及方案交付,具有 BMC芯片自研能力、服务器软件系统开发能力,可面向各类企业客户提供各类细分领域的定制化产品。借助本次投资,发行人依托伏羲半导体在企业级存储及关键芯片的技术优势,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强化在 AI 算力领域的技术竞争力,积极把握 AI 算力需求持续增长带来的战略机遇,该项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⑤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拆借或拟实施拆借资金的情形。
⑥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委托贷款或拟实施的情形。
⑦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或拟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金融产品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募投项目机房出租方系国内知名企业,经营规模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的 IDC 运营服务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机房出租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新增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不会存在因租赁机房场地、硬件或技术保障不足而导致的重大运营风险;本次募投项目采用租赁机房实施系基于自身智算业务发展阶段、基建投资风险、资金使用效率、行业惯例等因素考虑,具有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的机房租赁期限能够基本覆盖项目建设期及项目运营期,相关合同已就优先续约及解约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出租方具备持续履约能力,因租赁场地到期、续租不确定导致项目中断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关于募投项目场地租赁的风险。
2. 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8 月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该申请已获受理,预计将于本次募投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前取得该证书;发行人已满足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条件,预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实质障碍;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处于审核阶段外,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其他资质、审批备案。
3. 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测算过程审慎合规、测算依据充分,相关关键参数与同行业可比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整体效益测算具备合理性与审慎性。
4.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采购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主要供应商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进口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来源具备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稳定且持续,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重大依赖,设备采购来源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智算服务器及配套设备主要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不涉及对境外供应商或境外采购渠道的重大依赖;发行人相关设备采购可能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一定影响,发行人已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的政策未对发行人采购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现有采购安排,预计在现行政策下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截至 2026年 6月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6193.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含工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租金收入及其占比,对外出租房产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涉及的上述问题有关回复详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sub>雷志刚</sub>
雷志刚
经办律师:宋梦轲
宋梦轲
经办律师: 李懿班
李懿璇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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