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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建邦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郭珣律师、茹秋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1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 15 时在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钟永铎因出差无法参与并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凤敏主持;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 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845,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图2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47,845,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47,845,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图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臻 律师

经办律师

郭 玥 律师 郭 玥

茹秋乐 律师 茶秋乐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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